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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8 10:56:24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26〕3号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发改办法规规〔2025〕46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省政府令第40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5〕290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发展改革领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现就杭州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制定《杭州市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编码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备注

违法行为认定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1

330204015000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高于二十摄氏度。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四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除有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的温度设置夏季制冷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采暖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建筑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符合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一)夏季制冷温度低于二十六摄氏度但不低于二十四摄氏度,或者冬季采暖温度高于二十摄氏度但不高于二十二摄氏度;(二)积极配合,能够当场整改;(三)初次违法,且未造成明显后果的。

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具体处罚标准的“以上”除罚款第一阶次包含所述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数额本数。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夏季制冷温度低于二十四摄氏度但不低于二十二摄氏度,或者冬季采暖温度高于二十二摄氏度但不高于二十四摄氏度;(二)经责令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三)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二次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夏季制冷温度低于二十二摄氏度,或者冬季采暖温度高于二十四摄氏度;(二)经责令改正后故意拖延,拒不改正;(三)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温度设置、运行记录等资料;(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