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救灾物资
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商务〔2026〕129号
各区、县(市)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现将《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杭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概要
(一)本细则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专项用于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及保障其生活的各类物资。
(二)救灾物资储备应当坚持市级和区、县(市)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防减救灾办加强对全市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三)各级防减救灾办统筹做好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组织编制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采购计划,提出动用决策及下达指令;商务部门负责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指令组织调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紧急运输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负责统筹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含设施设备)建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调运等资金保障。
(四)救灾物资原则上存储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五)救灾物资以政府储备为主,适度拓展协议(云仓)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多元化储备模式。
二、购置管理
(六)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应当满足一般灾害救灾需求。多灾易灾及转移安置人员较多地区应适当增加储备。
(七)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储备标准和抢险救灾实际拟订,按政府采购规定采购,按需投保财产险。突发自然灾害或疫情等急需即时补充的,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根据省市紧急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紧急采购。紧急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八)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建设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三、仓储管理
(九)救灾物资储备库实行封闭式管理,专仓存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十)按照标准建设与本级救灾工作需求相匹配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建库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十一)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采购单位会同承(代)储单位对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救灾物资如需质量鉴定的,应当委托资质机构检测。不达标物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达标后方可入库,采购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告商务部门。
(十二)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1.标签规范,货位卡标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采购、调拨、回收等)、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建议储备年限等。
2.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3.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十三)承(代)储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四、调拨管理
(十四)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当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在汛期及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协调装卸、运输等事宜,同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十五)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先使用本级储备物资,不足时可申请调拨市级物资,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灾地区结算运输、装卸、物资采购等费用。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本级储备数量及已使用数量;申请调拨上级物资种类数量,以及接收地点、接收单位、联系人和电话等。
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报告,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
(十六)救灾物资调拨由应急管理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向同级商务部门及受灾地区分别发出调拨、接收通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或电话形式发出通知,10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必要时通知交通运输部门保障紧急运输。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将救灾物资预置到可能受影响的地区。
(十七)市级可统筹调拨邻近区、县(市)救灾物资支援灾区,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灾地区结算运输、装卸、物资采购等费用。
(十八)救灾物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商务部门协调组织。日常状态,需求单位自行到库提货。紧急状态,承(代)储单位配合做好运输配送或启用协议运输单位完成转运。无法保障运力时,由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统筹联动部队、铁路、民航等多方力量,全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通行。
(十九)救灾物资紧急运输过程所发生的调运等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
(二十)受灾地区接收上级物资存在数量或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商务部门报告。
五、使用管理
(二十一)救灾物资发放要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发放使用救灾物资应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救灾物资的使用维护进行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物资,不得私自出售、出租和抛弃。
(二十三)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规定将救灾物资分为可回收和非回收物资。
救灾结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回收未使用和可回收物资,有明确要求的应送达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承(代)储单位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入库储备。
回收完成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将上级调拨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等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处置管理
(二十四)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按生产日期起算,无生产日期的按首次验收入库确认时间起算(详见附件)。
(二十五)对达到建议储备年限或未达到建议储备年限需处置的救灾物资,承(代)储单位报经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并委托资质机构或组织3名以上行业领域专家鉴定后,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质量和性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的物资,可延长储备年限,每年至少质检1次,优先调用。
2.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但满足储存要求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可进入公物仓(公益仓)调剂使用,或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处置。
3.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救灾工作要求,但满足储存要求且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作报废处置,出售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类处理。
4.处置前应当清除单位名称、救灾标志。
(二十六)救灾物资处置费用从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中支出,残值缴入国库,处置资料做好归档。
七、统计管理
(二十七)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规范统计管理。加强财务核算,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二十八)承(代)储单位根据调拨指令及时组织物资出库,调拨手续做好归档。
(二十九)建立数字化全过程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储备管理信息化水平,确保储备数据实时、准确、共享。
(三十)乡镇(街道)、村(社区)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由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抄送商务部门。
八、监督和处罚
(三十一)应急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使用、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及社会监督。
(三十二)储备仓库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的。
4.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5.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三十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三十四)各区、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十五)本细则自2026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商务局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商务〔2020〕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
附件
救灾物资建议储备年限
序号 | 物资名称 | 是否回收 | 储备年限 |
1 | 草席 | 非回收 | 3年 |
2 | 气垫床 | 非回收 | 4年 |
3 | 棉被、棉大衣 | 非回收 | 5年 |
4 | 防潮垫、睡袋 | 非回收 | 5年 |
5 | 毛巾、毛巾被 | 非回收 | 5年 |
6 | 背囊、应急生活包 | 非回收 | 5年 |
7 | 雨衣、雨鞋 | 非回收 | 5年 |
8 | 救生衣 | 非回收 | 5年 |
9 | 应急灯 | 非回收 | 5年 |
10 | 行军床、折叠床 | 非回收 | 6年 |
11 | 折叠桌、折叠凳 | 非回收 | 6年 |
12 | 软体贮水罐、水桶 | 非回收 | 6年 |
13 | 简易厕所 | 非回收 | 6年 |
14 | 橡皮艇艇体 | 可回收 | 5年 |
15 | 框架式单、棉帐篷 | 可回收 | 6年 |
16 | 净水器 | 可回收 | 6年 |
17 | 无人机 | 可回收 | 6年 |
18 | 60平方米网架式指挥帐篷 | 可回收 | 10年 |
19 | 移动照明灯组 | 可回收 | 12年 |
20 | 抽水机、排水泵 | 可回收 | 12年 |
21 | 宿营车、水陆两栖车 | 可回收 | 12年 |
22 | 柴油发电机组 | 可回收 | 12年 |
23 | 汽油发电机组 | 可回收 | 15年 |
24 | 冲锋舟、舷外机 | 可回收 | 15年 |
注:1.未列入附件物资,储备期限参照产品质保期或其他规定执行。2.“是否回收”指市级调拨区、县(市)物资是否回收;可回收物资因损耗、损坏不能继续储备使用的,可不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