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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8 11:01:15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

全面推进全市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

消防设施问题整改的通知

杭房局〔20262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我市经济适用房中高层建筑占比较高,消防设施问题较多,整改难度较大,为及时、有效推动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守住公共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经济适用房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消防救援部门要在市消防救援局和属地政府的组织下,对辖区内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消防设施隐患、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区业主组织)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明确存在问题、整改时限,同步抄送属地街道(乡镇)、社区和区、县(市)住建部门

二、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责任主体为全体业主。鉴于消防设施问题整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专业性,整改工作以下列方式推进:

(一)属地街道(乡镇)应自收到防救援部门抄送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召集小区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和区、县(市)住建、消防救援部门,研究消防设施总体维修方案和预估资金需求。

(二)总体维修方案和预估资金需求明确后,街道(乡镇)应指导小区业主组织在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小区业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业主的说明引导、意见吸纳、思想统一工作。

(三)总体维修方案和预估资金需求向全体业主公示后,小区业主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项目设计方案。街道(乡镇)组织区、县(市)住建部门、消防救援部门和社区对整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联合会商,形成联合会商纪要,作为整改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四)小区业主组织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招标、询价等公开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并向区、县(市)住建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联合会商纪要等资料,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小区业主组织应及时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告整改项目推进过程的有关信息。

三、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所需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筹措: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留存有物业保修金的,由区、县(市)住建部门协调督促物业保修金缴交主体配合落实,原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的优先使用留存的物业保修金,原建设单位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协商优先使用留存物业保修金留存的物业保修金不能满足整改所需或无物业保修金的,整改所需资金扣除留存的物业保修金后不足部分60%由政府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其余40%由业主按相关规定通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和业主自筹资金等方式负责出资

四、整改项目开工前,街道(乡镇)应督促小区业主组织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设立整改项目告示牌。整改项目施工期间,小区业主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文明施工、扬尘管控、噪音防治等主体责任,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意见建议协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街道(乡镇)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管,保障整改项目顺利推进。整改项目竣工后,小区业主组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街道(乡镇)组织住建和消防救援部门对整改项目开展联合验收,验收情况报区县(市)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五、整改项目通过联合验收、整改事项闭环销号后,小区业主组织应督促整改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质保责任,并将整改项目相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整改项目超过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后,再次出现消防设施问题需要维修或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等情形的,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消防设施问题维修或整改的主体责任并负责出资

六、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公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街道(乡镇)代为维修,所需资金筹措按照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七、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行政区域内的市级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1:1比例分担,区、县(市)经济适用房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整改补助资金级财政全额承担。政府出资部分由各区先行支付后,市级补助部分纳入体制结算。整改项目费用以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八、本通知所指高层建筑是指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建设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设的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

九、本市范围内商品住房等其他类型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6年7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杭州网、杭州通客户端   作者:   编辑:林海燕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