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 3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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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已于2026年6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杜旭亮
2026年7月6日
杭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杭州建设,防范重大健康风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 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规划,包括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以及细化落实发展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重大公共政策,包括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包括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范围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清单形式明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五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领导,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编制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南。
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推动评估结论运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为健康影响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培训、监督、退出等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鼓励有关专业机构和公众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提出建议、提供服务、参与评审、开展监督等。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建立全市统一的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平台,推动运用数字化平台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规划的编制部门、重大公共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健康影响评估实施主体(以下简称评估实施主体)。
多部门联合出台规划、重大公共政策的,牵头部门为评估实施主体。
评估实施主体认为评估事项较为复杂的,可以请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重大公共政策起草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健康影响评估可以同步进行;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或者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其中健康影响相关内容和结论,可以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公开,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可能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产生影响;可能对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的发生产生影响;可能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突发事件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产生影响。
(二)健康环境与生活方面。可能对人口高质量发展产生影响;可能对空气、饮用水、土壤、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和食品安全产生影响;可能对公众心理健康和社会心态产生影响;可能对健康生活方式和行为养成产生影响。
(三)健康服务与保障方面。可能对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水平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利用产生影响;可能对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产生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方面。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本市的主要健康问题、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保障状况等,为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主体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一)自行组织评估。评估实施主体可以自行组建评估小组开展评估,邀请相关部门、专业机构、专家库专家以及与评估事项利益相关的公民代表等参加。
(二)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实施主体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建评估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人数应当以奇数核定,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医疗卫生领域专家不少于2人。选取的专家应当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三)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评估实施主体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有关专业机构开展评估。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技术条件和良好信誉,与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健康影响评估可以采取文献检索、现场调研、问卷调查、检验检测、模型预测等方法,确定健康风险因素,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根据健康影响的严重性和干预解决的可行性,评估实施主体、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出具分等级评估结论,并根据风险等级明确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对健康影响很小,确定为低风险等级,应当填报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
(二)可能造成轻度健康影响的,确定为中风险等级,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表;
(三)可能造成重大健康影响的,确定为高风险等级,应当编制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
健康影响评估登记表、健康影响评估意见表、健康影响评估报告书的格式,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对评估结论研究处理。评估结论采纳的,应当明确整改措施;评估结论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评估实施主体应当通过健康影响评估数字化平台及时将评估结论和采纳情况说明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评估规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书;发现整改措施不足或者未采纳理由不充分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评估结论、采纳情况说明和备案文书应当作为提交本级政府或者部门集体决策时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的风险等级,对评估结论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或者措施,并督促评估实施主体整改。
跟踪监测需要应用公共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依法共享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区、县(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健康影响评估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被约谈的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健康评估相关公共数据的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政府投资的一般工程项目、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健康影响评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