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细化标准(土地领域)的通知
杭规划资源发〔2026〕35号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基层自然资源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土地领域)》,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6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土地领域)
序号 | 类型 | 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裁量 阶次 | 裁量标准 | 备注 | |
1 | 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主动改正、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若有),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的。 | 减轻 | 没收或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土地面积和地类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涉及土地总面积10亩(含)以下;(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3亩(含)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10亩以下,不满足前述第(2)(3)项条件的,且不符合从重情形的,按一般档]。 | 从轻 | 没收或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2.土地面积和地类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涉及土地总面积10亩以上20亩(含)以下;(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3亩以上5亩(含)以下;(3)永久基本农田在1亩(含)以下。[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含)以下,不满足前述第(2)(3)项条件的,按从重档]。 | 一般 | 没收或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25%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土地总面积20亩以上;3.耕地5亩以上;4.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 | 从重 | 没收或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40%的罚款。 | ||||||
2 | 违法转让(擅自转让)土地类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主动认错、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人一般为: 1.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及其成员;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成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土地审批权的部门及其成员。 | |
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形未能改正,但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若有),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 | 减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以下;2.土地面积和地类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涉及土地总面积10亩(含)以下;(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3亩(含)以下;(3)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在10亩以下,不满足前述第(2)(3)项条件的,且不符合从重情形的,按一般档]。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的: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2.土地面积和地类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1)涉及土地总面积10亩以上20亩(含)以下;(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3亩以上5亩(含)以下;(3)永久基本农田在1亩(含)以下。[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含)以下,不满足前述第(2)(3)项条件的,按从重档]。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 | ||||||
具备以下情节之一:1.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2.涉及土地总面积20亩以上;3.耕地5亩以上;4.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 | ||||||
3 | 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 | 对未按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的,未按规定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1.《浙江省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一条“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下列条件: | 涉及土地1亩(含)以下,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 | 减轻 | /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涉及土地1亩以上2亩(含)以下,主动改正的;2.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主动配合调查但未改正的。 | 从轻 | 处1.5(含)—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逾期不改正且不主动配合调查的;2.涉及土地2亩以上5亩(含)以下,主动改正的。 | 一般 | 处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涉及土地2亩以上5亩(含)以下,逾期不改正的;2.涉及土地面积5亩以上。 | 从重 | 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
4 | 违法转让(租赁等)土地类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涉及土地10亩以下,经责令及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不予 | 可以不予处罚。 | ||
/ | 减轻 | / | ||||||
涉及土地5亩(含)以下,无法改正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涉及土地5亩以上10亩(含)以下,无法改正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 ||||||
涉及土地面积10亩以上。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5 | 非法占地、改变土地用途类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同时具备以下情节: | 不予 | 不予处罚。 | 1.地方可以按照旱地、水田等地类,进一步细化裁量基准。 2.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是指用水泥等材料硬化土地,基坑已开挖或基础桩已基本完成施工,或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不包含临时堆放杂物、停车等简单压占土地(未破坏种植条件、未造成土壤污染等)行为。 3.对单纯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可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4.是否符合规划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为准。 5.违反规定将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审批部门撤销备案后,按非法占地查处。 6.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所涉地类和面积分别适用不同档的基准。 | |
同时具备下述情节: (一)违法用地行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但未转换土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含)以下,或者占用建设用地的面积在3亩以上7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在1亩以上3亩(含)以下[其中涉及耕地面积在1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占地时间在2年以内; (三)改正需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1.符合第(一)(二)项条件,自行或经责令改正(包括退还土地、拆除建构筑物及恢复原土地用途等)之日起15日(含)内改正的;未改正且不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的,按从轻档处罚。2.未改正的,属于公益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项目的,须符合不予情形中的第(一)项面积要求,且积极配合调查。 | 减轻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若有),可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元罚款。 | ||||||
非法占用土地,但未转换土地用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1.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在5亩(含)以下;2.占用建设用地面积在7亩以上10亩(含)以下。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从轻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4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20元罚款。 | |||||||
占用建设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10元罚款。 | |||||||
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符合下述情形: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 |||||||
非法占用土地,但未转换土地用途的,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一般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8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6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40元罚款。 | |||||||
占用建设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10元罚款。 | |||||||
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10元罚款。 | |||||||
非法占用土地,但未转换土地用途,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从重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45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 |||||||
占用建设用地。 | 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350元罚款。 | |||||||
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70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650元罚款。 | |||||||
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 | 退还土地,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每平方米610元罚款。 | |||||||
6 | 非法占地、改变土地用途类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拒不归还土地,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经责令后在期限内按改正要求改正,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可以不予处罚。 | 根据法律竞合原则,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按照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本条改变用途所涉面积是指改变用途的部分土地面积。案涉土地上建筑物用途未全部改变的,且土地无法分割的,按照该建筑整体占地面积认定。 | |
有下列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情形之一,且及时改正,社会危害轻微的:1.改变后的土地基准价低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基准价;2.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为公益类、非营利性等。 | ||||||||
拒不归还土地,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经责令后在限期内按要求改正,但存在社会危害的。 | 减轻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 ||||||
有下列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情形之一,社会危害较小,但未改正的:1.改变后的土地基准价低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基准价;2.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为公益类、非营利性等;3.将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改变为须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土地用途的,时间在1年以内的。 | ||||||||
拒不归还土地,涉及土地2亩(含)以下,但积极配合执法调查的。 | 从轻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150元罚款。 | ||||||
改变后的土地基准价低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价值的,或改变后的用途未列入限制、禁止用地目录的。 | ||||||||
拒不归还土地,涉及土地2亩以上5亩(含)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250元罚款。 | ||||||
有下列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情形之一的:1.改变后的土地基准价值高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基准价50%(含)以内的;2.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限制用地目录》中规定的项目的;3.将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改变为须公开出让或租赁土地的,且面积在5亩(含)以下的;4.除上述情形外,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 | ||||||||
拒不归还土地,涉及土地5亩以上。 | 从重 | 责令交还土地,处每平方米400元罚款。 | ||||||
有下列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情形之一的:1.改变后的土地基准价高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基准价50%的;2.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禁止用地目录》中规定的项目的;3.将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改变为须公开出让或租赁土地的,且面积在5亩(含)以上的;4.除上述情形外,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在20亩以下的。 | ||||||||
7 | 临时用地违法类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主动或经责令后拆除,未改变土地原地类,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1.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建筑设计寿命在20年以上的建筑;未规定建筑设计寿命的,结合建筑结构(如框架、钢筋混凝土等)、拆除方式(如须通过爆破、大型挖掘机等专业设备拆除的)、有无行业性法规明确建筑结构要求等综合判定。 | |
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含)以下,主动或经责令后拆除的。 | 减轻 | 按永久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4倍的罚款。 | ||||||
1.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下,经责令后拆除,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2.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虽未拆除但配合调查,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按永久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的罚款;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 ||||||
1.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下,经责令后拆除,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2.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含)以下,虽未拆除但配合调查的。 | 一般 | 按永久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6倍的罚款;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 ||||||
1.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2.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且拆除的。 | 从重 | 按永久性建筑物占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7倍的罚款;未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 ||||||
8 | 破坏耕地类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同时具备以下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1.初次违法;2.破坏耕地2亩(含)以下,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3.自行或经责令15日(含)内改正的。 | 不予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不予处罚。 | 对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经形成、地基施工基本完毕、基坑已开挖或基础桩已基本完成施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和底层结构已基本完成、对耕地使用水泥沥青硬化、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等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直接视为破坏种植条件。 |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含)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且已经恢复种植条件的,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 | 减轻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含)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含)以下,不符合不予、减轻处罚条件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5倍罚款。 |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亩以上8亩(含)以下或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上2亩(含)以下。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6倍罚款。 | ||||||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亩以上或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或者涉及黑土地等优质土地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7倍罚款。 | ||||||
9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类 |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主动或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1.改正是指恢复永久基本农田属性。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含)以下,占用时间在2年(含)以内的,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 | 减轻 | 责令改正,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 | ||||||
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5亩(含)以下,占用时间在2年(含)以内,经责令逾期不改正,但积极配合调查。 | 从轻 | 责令改正,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1.涉及永久基本农田2亩以上5亩(含)以下,占用时间在2年以上的;2.占用时间在2年以下,经责令逾期不改正,且不配合调查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3倍罚款。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经责令逾期未改正的:1.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2.占用时间在2年以上。 | 从重 | 责令改正,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4倍罚款。 | ||||||
10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或经责令改正的,对土地复垦等工作无危害后果。 | 不予 | 不予处罚。 | 改正的方式是按规定补充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可后完成复垦。涉及矿山复垦的,2016年已要求土地复垦与矿山治理方案合并编制,在查处时要注意与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的竞合适用,适用本条时要单列土地复垦费用。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不超过10万元(含),配合调查的。 | 减轻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配合调查的;或者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以下,不配合调查的。 | 从轻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1万元的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配合调查的;或者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不配合调查的。 | 一般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 | ||||||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或者土地复垦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不配合调查的。 | 从重 | 经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处16万元罚款。 | ||||||
11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不予 | / | 1.处罚时,要根据比例原则和复垦费用的金额大小在裁量额度内合理确定罚款数额。 | |
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减轻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 | ||||||
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土地复垦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经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 ||||||
应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土地复垦费用在30万元以上,经责令后,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 | ||||||
12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30日内(含)依法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 | 减轻 | / | ||||||
逾期不改正,但对土地复垦未造成影响的。 | 从轻 | 处2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对土地复垦造成影响的。 | 一般 | 处3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有多次违法、社会危害较大等情形的。 | 从重 | 处4万元罚款。 | ||||||
13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违法行为轻微,经责令在改正期限内依法缴纳,且无危害后果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逾期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积极配合调查的。 | 减轻 |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0.5倍的罚款。 | ||||||
逾期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的罚款。 | ||||||
逾期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2倍的罚款。 | ||||||
逾期不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5倍罚款。 | ||||||
14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赋权乡镇执法)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或经责令在5日内改正,可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在15日(含)以内改正,可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 减轻 |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 ||||||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1.在15日(含)以内改正,但无法消除不良影响的;2.在15日至30日(含)内改正,可以消除不良影响的。 | 从轻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
在15日至30日(含)内改正,但无法消除不良影响的。 | 一般 |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
在限定的15日以内未改正的。 | 从重 | 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 | ||||||
15 | 土地复垦违法类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 经责令后按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不予 | 不予处罚。 | ||
经责令限期不改正,且满足下述情形之一的:1.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含)以下;2.复垦费用5万元(含)以下的。 | 减轻 | 责令缴纳复垦费(其中临时用地期满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可处土地复垦费1倍罚款。 | ||||||
经责令限期不改正,且满足下述情形之一的:1.应复垦土地面积2亩以上5亩(含)以下;2.复垦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缴纳复垦费(其中临时用地期满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处土地复垦费2倍罚款。 | ||||||
经责令限期不改正,且满足下述情形之一的:1.应复垦土地面积5亩以上10亩(含)以下;2.复垦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缴纳复垦费(其中临时用地期满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处土地复垦费3倍罚款。 | ||||||
经责令限期不改正,且满足下述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责令缴纳复垦费(其中临时用地期满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处土地复垦费4倍罚款。 | ||||||
注:1.本基准中违法违规情节中的“以下”“以外”,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2.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部分土地类处罚事项因不可细化和量化,现暂不予列入本次处罚裁量基准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