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排污单位
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杭环发〔2026〕37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的规定,规范开展杭州市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工作,制定了《杭州市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杭州市排污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备案主体。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备案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治理设施,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水和大气污染物配套建设的治理设施,不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和固废、噪声、辐射等污染防治设施,也不包括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
(三)备案内容。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污染物治理工艺流程。
2.污染物治理设施关键运行控制参数。
3.设施运行操作程序,包括启动准备、开停机操作、运行调控与维护要求、常见故障排除与应急处置等。
(四)管理职责。
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和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分别具体承办直管排污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相关备案管理工作。
二、具体要求
(一)备案形式。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建设网上备案系统。
(二)备案时限。
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60日内,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表。
已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有排污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实际治理工艺与排污许可证记载不一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依法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后30日内,再办理备案手续。
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完成后,因污染物治理设施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依法调整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后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变更备案内容。
三、其他要求
(一)排污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生产经营场所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分别备案。
(二)排污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确保污染物治理工艺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三)排污单位填报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将备案表下载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排污单位在线提交盖有公章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表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即为完成。
(四)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完成后,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保障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和有效运行。
(五)排污单位未依法备案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
附件: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表
附件
污染物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备案表
填报日期:
一、企业基本信息 | |||
排污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行业类别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环保工作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二、废气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信息 | |||
排放口编号 | |||
治理工艺 | |||
操作规程内容 | |||
三、废水治理设施操作规程信息 | |||
排放口编号 | |||
治理工艺 | |||
操作规程内容 | |||
四、企业承诺 | |||
XX(排污单位名称)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由XX(排污单位名称)承担全部责任。 | |||
单位盖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