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爱心卡”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民发〔2026〕55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爱心卡”使用和管理,现将《杭州市“爱心卡”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爱心卡”使用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爱心卡”使用和管理,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项目
(一)使用“爱心卡”账户中政府资金开展的服务项目详见《杭州市养老服务供给参考目录》(附件1),服务项目价格、服务时长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区、县(市)民政部门应结合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拓展“爱心卡”服务项目,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服务企业参与开展智能养老特色服务项目。如需在“浙里康养”平台上架个性化养老服务项目的,应当报经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
二、服务机构
(一)“爱心卡”服务机构包含定点服务机构与上门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老年食堂(助餐点)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为老年人服务的场所延伸。上门服务机构,是指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可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自行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或委托杭州市民政局统一招标确定。
(二)区、县(市)民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爱心卡”服务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品牌化、连锁化家政、护工、物业等企业加入“爱心卡”服务机构行列。
(三)“爱心卡”服务机构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入驻“浙里康养”平台,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爱心卡”服务机构需合规使用“爱心卡”专属服务设备,不得改装,不得私自安装应用软件。
三、积分发放与使用
(一)各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向享受对象发放“爱心卡”积分。首次发放时,应当向享受对象送达《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告知单》(附件2)。
(二)“爱心卡”内政府资金所对应的积分可累积使用,享受对象离世后未使用的积分额度结算清零;慈善资金所对应的积分根据“爱心卡”慈善项目确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或者享受对象离世后剩余积分清零,剩余资金返还“爱心卡”慈善项目;集体资金所对应的积分由出资集体确定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或者享受对象离世后剩余积分清零,剩余资金根据出资方前期约定返还至指定账户;个人资金可通过聚合支付功能,自行结算服务费用。享受对象在结算“爱心卡”服务费用时,应当按照享受对象的意愿确定抵扣顺序,未做选择的,默认按照积分到期先后顺序依次抵扣。
(三)享受对象离世当日已完成的服务正常抵扣积分,次日起停止提供服务。在养老机构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等周期性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消费情况及时完成“爱心卡”积分抵扣。享受对象在养老机构使用“爱心卡”抵扣的费用,不得超过扣除各项补贴后个人实际支出。
(四)“爱心卡”积分仅用于享受对象本人的养老服务抵扣,不可赠与他人。“爱心卡”内政府资金、慈善资金、集体资金不得提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转账、兑换购物卡、置换实物等方式变相套取账户资金。
(五)“爱心卡”政府资金中的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抵扣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服务费用,服务机构、项目、价格按照实际服务地标准执行。
四、费用结算
(一)“浙里康养”平台定期生成服务清单,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对、确认。
(二)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服务结算清单,与纳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爱心卡”服务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已完成且无服务预警的“爱心卡”服务,应当及时完成对账、结算。
(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需政府资金结算的跨区服务费用,由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先行垫付,市级民政部门按年统筹清算。
(四)慈善、集体资金跨区服务费用结算方式,按照项目约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爱心卡”服务的监管跟踪,通过电话回访、实地核查等形式了解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不合格机构(企业)退出机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享受对象可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评价,如有意见建议的,可向实际服务地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在接到反映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享受对象反馈处理结果。
(三)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服务进行抽查。针对被“爱心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预警”的服务,服务机构有权通过“浙里康养”平台向辖区民政部门提起申诉,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杭州市养老服务供给参考目录
2.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告知单
3.杭州市“爱心卡”定点服务机构综合审核表
附件1
杭州市养老服务供给参考目录
服务分类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助餐 | 送餐上门 | 仅用于抵扣老年人配送餐服务(不含餐食、打包费用) |
上门烹饪 | 使用老年人家中炊具进行食材清洗、菜肴烹调、使用后进行厨具清理 | |
助浴 | 流动洗浴 | 专业服务人员利用专门的可移动洗浴设施设备,协助老年人完成洗浴 |
门店助浴 | 协助老年人前往定点助浴点进行洗浴(含出行费用) | |
定点助浴 | 在服务机构定点设施或场所内为自行前往的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 | |
中医疗足浴 | 提供老年人中医草本足浴及足底按摩服务 | |
助洁 | 个人清洁 | 为老年人提供手部、足部、头面部、口腔清洁,提供洗发、理发、二便清洁、会阴清洁等服务 |
洗涤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衣物、床上用品、窗帘等物品洗涤及晾晒服务 | |
整理卧房 | 为老年人整理卧房,如更换床单、被褥、护理垫等,清理杂物,保持床面平整、干净、无碎屑、无潮湿 | |
清洁居室 | 为老年人提供客厅、卫生间、厨房等房间的日常清洁 | |
协助更衣 | 根据老年人的病情、意识、肌力、合作程度以及有无肢体瘫痪及引流管等情况,选择适合的更衣顺序为老年人穿脱衣物 | |
大型家电清洗 | 清洗如油烟机、空调、洗衣机等大型家电,严禁翻窗等空中作业 | |
玻璃清洁 | 使用玻璃清洁专业设备,在可触及范围内清洗居室玻璃,严禁翻窗等空中作业 | |
助行 | 室内移位 | 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移动工具,协助其在室内移动和移位 |
室外助行 | 通过护理人员或助行设备等,协助老年人在室外活动(含上、下楼助行费用) | |
上、下楼助行 | 通过设备或人工方式辅助老年人上、下楼梯(仅限于步梯场景) | |
代办代购 | 为老年人提供代办、代取、代购、代缴、代订、代为申请等相关服务(不包括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 | 为老年人就医和转诊提供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不包含使用车辆产生的交通费用等) |
中医理疗 | 通过人工或者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推拿、艾灸、按摩及刮痧、拔罐等理疗服务 | |
协助翻身、体位变换、叩背排痰 | 选择合适的翻身频次、体位等为老年人提供翻身拍背,促进排痰等服务 | |
压疮预防护理 | 对易发生压疮的老年人采取定时翻身、气垫减压等方法预防压疮发生,按时为其提供压疮损伤护理 | |
体征检测 | 为老年人提供无创基础生命体征监测,涵盖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等指标数据采集、登记归档与动态跟踪 | |
助急 | 紧急援助 | 接收老年人紧急求助信息,开展呼叫核实、情况研判,联动家属、村(社区)及应急力量实施紧急援助处置 |
日常维修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各类入户维修服务 | |
上门探访 | 上门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并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 | |
智慧养老 | 智慧养老综合服务(租用设备) | 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终端,配套开展紧急呼叫、主动关怀、紧急救援等服务 |
智慧养老综合服务(未租用设备) | 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主动关怀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但不包含智慧养老服务终端 | |
智能安全守护服务 | 根据老年人的需求,为老年人居住环境配置相匹配的智能监控设备和监测设备,提供配套服务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 | |
智能健康监测服务 | 配备如智能血压计、血糖仪、血氧仪、智能床带、智能心电手环等设备,实时采集健康信息,异常自动上传至医疗平台,支持远程问诊与预警 | |
智能陪伴服务 | 配备如智能音箱、陪伴机器人、智能服务终端等设备,提供语音聊天、戏曲播放、新闻播报、天气查询、亲情视频通话、线上课程等服务,缓解孤独感 | |
康复辅具、智能设备租赁 | 面向老年群体提供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如轮椅、拐杖、护理床、适老具身智能设备等 | |
智能分药 | 对接医疗机构处方系统,根据处方以及医嘱,经药师复核,使用智能设备将药按次分装至一次性、防潮、避光的专用器皿,送至老年人手中 | |
智能终端应用指导服务 | 指导老年人学习使用智能终端与智能手机,掌握视频通话、线上办事、健康查询等常用功能,助力老年人融入数字生活 | |
其他 | 适老化改造方案制定 | 根据老年人居住环境、身体状况与实际需求,实地踏勘并量身制定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 |
精神慰藉 | 为老年人提供心灵需求和情感状态的关注、支持和关怀 | |
养老机构长期服务(30天以上) | 老年人入住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享受专业化照护服务等。可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 |
养老机构喘息服务(30天及以下) | 老年人入住备案的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合同约定,享受专业化照护服务等。可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 |
医院、护理机构、康复机构护理服务 | 可在医院、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内使用,抵扣护工费用 | |
抵扣评估费用 | 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交流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套餐 |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 |
服务中心日托费用抵扣 | 应包含床位费用、服务费用、活动费用,不含餐费 | |
其他服务 | 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 |
附件2
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告知单
先生/女士:
根据《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健全高龄及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民发〔2024〕142号)规定,您自 年 月起每月享受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分。以积分的形式发放至您的社会保障卡“爱心卡”政府资金账户中,用于兑换指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积分仅限本人使用,不可折现。
您可通过登录“浙里办”“浙里康养”平台、拨打杭州市养老服务热线(96345转1)、查看服务支付单据等方式,对本人“爱心卡”积分使用情况和余额进行查询。
您可拨打所在区域服务机构电话预约服务或与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服务协议。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预约电话详见各地民政部门公示。
祝您健康长寿、喜乐无边。
民政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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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签字后取回存档:
本人 已知晓养老服务(护理)享受待遇以及补贴使用方式。
告知单送达人:
老年人(亲属)签收: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爱心卡”定点服务机构综合审核表
序号 | 审核指标 | 审核标准 | 审核结果 |
1 | 经营 场所 | 机构运营单位是否在现营业场所正常营业。 | |
2 | 服务 资质 | 是否具备申报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开展专业护理类服务,需有持证护理员、注册护士;开展教育类服务需有教师资格证;开展康复类服务需有持证康复师等相应资质证明;老年食堂需有餐饮许可证。 | |
3 | 基础 配置 | 是否配备熟悉“爱心卡”政策规定及要求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使用信息平台能力和条件,并配备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的指导人员。 | |
4 | 制度 建设 | 是否建立与“爱心卡”管理办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等制度。 | |
5 | 规范 经营 | 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服务标准和规范;是否规范经营,近一年内未因养老服务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 | |
6 | 收费 标准 | 与“爱心卡”政府资金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 |
7 | 信用 管理 |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符合以上指标,即为审核通过。此次民政审核结果为: 。 | |||
审核人员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