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采集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杭市监〔2026〕88号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
现将《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采集和公示办法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保障,支持公司股权融资,完善股东信息服务和跨部门协同合作,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的股份公司,包括内资股份公司和外资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股东信息,是指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信息。发起人信息由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和公示。
本办法所称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是指登记机关根据股份公司申请,将股东信息予以采集、记载于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中,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股份公司股东信息的采集和公示,属于登记机关的增值服务。
采集的股东信息,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国别、证件号码、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取得股份日期等信息;公示的股东信息,参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公示信息的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份公司。
三、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遵循依申请原则,由股份公司自愿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四、股份公司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登记机关采用实名核验等技术手段核验股东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实名核验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办理。
五、股份公司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应当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份公司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一并提出。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申请书》(仅限单独申请时提交;一并提出申请的,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勾选相应事项即可);
(二)载明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内容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三)公司盖章的股东名册;
(四)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对股份公司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不审查股东取得股份的方式、时间、价款等信息,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
八、股东名册中记载的股东信息发生变化的,股份公司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重新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
九、内资股份公司的新增股东包含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参照执行,下同)或者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等,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变更公司类型为外资股份公司的,应当及时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上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控股比例等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股份公司还应当一并申请有关变更登记和备案。
外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已不包含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公司类型为内资股份公司。
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已经办理的予以纠正:
(一)股份公司股东调整等内容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未获得批准的;
(二)属于《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的,公司股东应当已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十一、股份公司完成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后,相关公示信息可作为股权质押融资、股权交易等活动中核验股东身份及持股真实性的参考依据。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股权出质登记。
十二、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实施股权冻结、划转等强制措施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
十三、登记机关在办理股份公司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审核文件等资料,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登记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部门依法查询股份公司股东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
十四、股份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已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或被法院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强制措施等情形的,应当依法加强股东名册的规范管理,不得随意调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和内容。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股份公司申请采集和公示的股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向股份公司提出。股份公司核实发现股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重新申请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存在权属纠纷的,或者与股份公司之间就股东名册记载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
十六、全市各级登记机关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联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并根据职能职责做好经营主体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持续简化股东信息采集流程,完善登记系统建设,不断提升股东信息采集和公示的便利化水平。
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10月8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