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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王天宇:建议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
发布时间:2020-05-20 13:44:39

中证网讯(记者 陈莹莹)全国人大代表、郑州银行董事长王天宇拟就“优化金融机构诉讼费用缴纳、退还事项”、“优化金融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及完善保证金质押扣划规定”等提出建议。

王天宇建议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如传统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纠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探索建立主动退费机制

围绕地方财政干预多、法院内部审批程序繁琐、退费方式不够便捷等问题,王天宇建议:一是合理预留退费预算,各级法院根据自身案件数量、涉案标的金额、往年退费情况等相关数据,与各级财政沟通预留部分退费预算,若需履行退费义务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后即可直接支出,不再向财政部门申请。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建议各级法院指定专人办理全院退费事务,通过内部系统查询案件信息后,如是否结案、申请退费人是否胜诉、法律文书是否生效、退费具体金额等,即予以办理,减少中间审批、签字环节,提升办理效率。

三是各级法院与地方财政重视当事人权益保障,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应退尽退,不人为设置退费障碍。对于应当退还的诉讼费用,建议各级法院能够探索建立主动退费机制,主动筛查应退费的案件,直接退至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是通过其他便捷的途径保障当事人的退费权益。

四是金融机构信用较高,建议出台相关规定,免于金融机构预交诉讼费用,若案件败诉再按规定要求及时缴纳,减轻金融机构负担。

提高金融纠纷诉讼审判效率

针对由于金融合同诉讼周期长、流程复杂,造成案件大量积压,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不能快速有效回收等问题,王天宇建议:

一是出台相关规范,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金融合同纠纷范围,如传统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金融衍生品、资管合同等创新产品纠纷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加大金融法庭的集中专业化审理的职能,创新审判思路,提高金融纠纷诉讼的审判效率,充分发挥常设机构的作用。加大审判效率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合理科学的配置司法资源;突破简易程序仅能在基层法院适用的限制,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的,仍可适用;加快二审独任制试点的推动。

二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保证金质押权的认定标准。建议明确保证金质权效力的统一认定标准,即对担保法解释第85条载明的保证金特定化、移交占有的标准做具体规定,解决实践中对于保证金是否需与债权一一对应、保证金账户户名是质押人还是银行、银行冻结账户算不算质物移交占有等争议问题,减少质押效力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减少此类案件的争讼,节省司法资源,同时利于规范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管理。

二是完善相关规定,统一规范质押保证金冻结扣划。可参照信用证保证金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规定,对其他保证金质押担保的金融机构全部债权实现前,该保证金不得被有权机关扣划;若保证金被有权机关冻结,在被担保的银行债权到期(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提前到期)且金融机构向做出冻结的有权机构书面申请解除冻结后一定期限内,有权机关应解除冻结等。

三是将扣划保证金先行返还。金融机构质押的保证金被其他债权人扣划后,可以在相关异议处理结束之前先行返还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出具书面担保函,承担败诉的返还责任及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金融机构对保证金的管理标准。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或司法机构统一规范保证金的存放标准,明确要求保证金存放的性质,存放账户名称,确定开立流程,形成标准,弥补制度空白。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记者 陈莹莹   编辑:王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