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积极采纳。据统计,二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草案修改稿提出审议意见共35条,采纳、部分采纳18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总体意见
1.《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是实施拥江发展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也是人大服务市委中心工作的实际行动。各方比较关注的主要有适用范围、规划等问题,建议在制定条例时留有一定的开放性,使之更好地符合“多规合一”要求,符合杭州未来发展的需要。(于跃敏主任)
采纳。
2.针对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要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在保护历史文化方面,要加大对沿江文化的保护、挖掘、整理、展示等,能写进条例的,就尽可能写进去。在文本篇幅方面,建议以需要为标准,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法规等内容,要在条例中明确;对约定俗成的事项,可以写进条例文本;对还在探讨争论中、没有明确意见或者含糊不清的内容,就不要在条例文本中体现。(张建庭副主任)
采纳。
3.与西湖、湘湖等单一主体不同,条例涉及多位主体,建议召开沿江区、县(市)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法规顺利出台,并真正能够实施。(张如勇秘书长)
采纳。在调研修改工作中落实。
4.建议认真慎重考虑立法咨询委员会论证报告有关意见。条例具体刚性内容较少,原则性、指导性内容较多,建议适当增加一些明确的、具体的刚性条款。(解崇明委员)
采纳。
5.条例要和《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和我市拥江发展战略规划相统一。(邱卫星委员)
采纳。
6.建议将条例放到人代会上作表决。因为拥江发展是杭州市的重大战略,条例内容非常重要,如果放在人代会上作表决,意义更大,可以听取更多的意见建议,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奚国强委员)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
二、关于适用范围
7.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划定,这一点待条例出台后要抓紧落实,否则法规没法操作;考虑到国家、省级层面对于千岛湖综合保护与发展的标准较高,已在制定千岛湖特别生态功能区政府规章,下一步要作为水源地保护立法,标准更高,因此建议不将千岛湖水域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张如勇秘书长)
部分采纳。关于千岛湖水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拥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推进拥江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等已经明确纳入。
8.条例中“钱塘江”范围的概念要明确指出包含富春江、新安江。(解崇明委员)
条例关于“钱塘江”的界定与《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9.拥江发展是市委的重大战略决策,立法上也应该将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要根据实际情况,理清总体的规划部署,在条例中清晰地体现出规划边界。(奚国强委员)
关于钱塘江航运、旅游、水资源利用等事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10.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完全适用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在制订这个条例时,要把这一指示要求写进去,所有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都应该围绕落实这个要求来展开。(阮重晖委员)
条文已体现。
三、关于基本原则
11.第三条提出遵循规划引领的原则,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尚未完成,给制定条例增加了难度。在规划管理体制方面,市委〔2019〕46号文件已明确钱塘江两岸核心区域、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范围,同时就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进行了明确,建议把相关内容纳入条例文本。(吴建华委员)
条文已体现。
12.第三条中的“保护优先”建议改为“依法保护”,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一要务,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更高质量的发展,用“依法保护”更为妥当。(王木刚委员)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拥江发展”战略的意见》提出,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文化引领,统筹推进”、“开放合作,创新发展”。
四、关于管理体制
13.关于执行主体,仅统筹协调是不够的,建议市政府尽早做好授权工作,确保授权到位。(张如勇秘书长)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14.第五条涉及统筹协调、各负其责的部门中,建议加入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因为公安机关有水上治安管理职责,钱塘江的防灾救灾和安全事故也需要应急管理部门参与。(王木刚委员)
采纳。
15.关于管理体制,第五条规定为“拥江发展工作机构”,该工作机构不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具备法律主体功能,在执法方面还是存在问题的。因近年机构变动比较频繁,“拥江发展工作机构”无论是名称还是它的职能都可能随着机构改革发生一些改变,为确保该工作机构未来运转良好,执法责任明确,建议进一步在法定程序上对机构的职能予以明确。该条例一旦通过后,从管理体制、责任主体上都需要明确,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真正落地。(张永谊委员)
部分采纳。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16.管理职责不清,工作机构不到位,将影响今后的条例执行。(奚国强委员)
采纳。
17.建议在第五条的行政管理部门中增加教育部门,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内容相呼应。(薛滔菁委员)
采纳。
五、关于规划编制
18.关于规划编制,建议市有关部门抓紧出台市级关于钱塘江流域的规划。(张如勇秘书长)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19.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建议增加“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之前应该先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国土空间控制性规划总体规划”。(王荣富委员)
理由同上。
20.建议在第七条中把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入其中,编制文化旅游保护发展专项规划。(吴建华委员)
原条款已删除。
21.第九条建议增加“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流域综合规划时并与风景区名胜规划、防洪规划、河道专项规划等相衔接”。(王荣富委员)
采纳。
22.建议第三章增加一条,在钱塘江两岸天际轮廓线可视范围内禁止建设沿岸线方向高架。(解崇明委员)
建议通过详细规划控制。
六、关于保护与发展
23.关于环境保护,在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或者单独增加一条,关注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等内容。(陈伟民委员)
采纳。
24.区、县(市)政府增加小流域治理内容。(邱卫星委员)
条文已体现。
25.建议第三章“保护”里面把动物保护涵盖进去。(郑健波委员)
采纳。
26.将第十一条中“林木”二字修改为“野生动植物”,以加大对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裘建平委员)
采纳。
27.在第十六条中,中心城市类岸线保持自然生态岸线难度较大,应有一定余地,另外对岸线的高度,应根据实际有一定的限制。(吴建华委员)
部分采纳。岸线建筑物高度主要通过详细规划控制。
28.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和跨界生态文化旅游提出了发展方法和途径,建议条例在保护和发展章节中增加与钱塘江流域杭州相邻区县协同监管、协同发展的相关内容。(王辉委员)
采纳。
29.关于绿道建设,在第二十二条中将绿道建设的主管部门也纳入其中,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绿道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定。(陈伟民委员)
部分采纳。由于不同河段绿道的功能不同,相对应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因此作概括表述。
30.在文化方面,建议采用融合历史发展、生态保护、钱塘江文化介绍等场馆建设,抖音、网红打卡点等热点吸引,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方式打造特色文化场景,加大宣传力度,展现钱塘江的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意境。(徐祖德委员)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1.关于旅游景观,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统筹规划和建设钱塘江及两岸区域旅游景观的内容,体现地方特色,避免千点一面。(陈伟民委员)
条文已体现。
32.建议对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文化和旅游内容进行归并,借鉴推广雷峰塔的文旅融合发展模式,避免有的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后出现门可罗雀的现象。(薛滔菁委员)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3.关于公共服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建议修改为“按照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陈伟民委员)
采纳。
七、关于法律责任
34.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目前只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了法律责任,对其他项和第十七条第二款未做规定,建议予以考虑。(解崇明委员)
已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同时删去第三十三条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35.第三十五条中市拥江发展工作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需要考虑。(解崇明委员)
本条规范对象,除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还包括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