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6-16 17:03:04 Tue   

(2020年6月1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现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推动杭州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杭州城市大脑是以数据为基础,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赋能城市治理全面实时感知、全程实时分析、全域实时处置的现代化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在城市大脑支撑下的城市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真正让数据“跑”起来,让城市治理经验与信息化技术相互融合,需要多方面紧密配合,协调统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处理好促进与规范之间的关系,是有效整合城市资源、有效协调各方力量、有效支撑城市现代化治理、有效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全力打造“数字治理第一城”的现实要求

我市近年来持续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打造“移动办事之城”,“最多跑一次”改革处处体现数字赋能;在疫情大考中,杭州依托城市大脑创新运用杭州健康码、企业复工复产数字平台、亲清在线、读地云等,采用“大数据+网格化”赋能双线作战,将社会治理的优势通过数字赋能转化为防控疫情、复工复产的成果。数字赋能过程中,数据资源是核心要素。通过地方性立法,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打破数据孤岛,完善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机制,在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架构下实现全域数据归集,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促进城市大脑数据融合、安全、有效,是数字治理的基础建设做得更加扎实稳定、全力打造“数字治理第一城”的现实要求。

(三)持续做强做优杭州城市大脑的内在要求

城市大脑的杭州实践需要固化,围绕城市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数字化支撑,着眼防范化解公共卫生事件、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推动一般常见问题及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有效解决、风险防范关口主动前移,将应急治理效能固化为常态治理机制,为全国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数字治理杭州模式。城市大脑更需要不断开拓,通过不断提升城市大脑能级,应用新技术推出新场景,线上协同促进线下变革,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倒逼政府改革、资源整合、社会治理方式变革,再用政府改革、经济社会变革推动城市大脑技术升级,从而让城市更聪明、更智慧。处理好固化与开拓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立法确定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主体权责边界范围,让行政机关、公共服务单位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能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起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城市大脑中枢协同机制建设,持续做强做优杭州城市大脑。

二、《条例(草案)》立法过程和特点

(一)《条例(草案)》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立法引领作用,体现人大责任担当。成立由于跃敏主任任组长,陈红英副主任、胡伟副市长任副组长,14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的工作格局。组建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市司法局、市数据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实行专班协同、双轨并行、多方参与的工作形式。自今年1月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围绕城市大脑、数字赋能、城市治理相关活动等立法关键问题,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领工作专班广泛深入地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多方面意见建议。2-3月实地调研长庆、文新、宁围等街道“大数据+网格化”赋能双线作战情况;3月上中旬,实地调研城市大脑研发基地、数字城管、智慧警务、智慧医疗建设情况;3月26日听取市城管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投集团及有关镇街“城市大脑”工作推进情况和意见建议;4月15日专题调研杭州城市大脑运营指挥中心;5月14日,召开座谈会听取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部门和基层的意见建议;5月下旬,征求市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6月上旬,向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征求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工作专班共开展实地调研6次,召开座谈会13次,不断将《条例(草案)》的编制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做全、做深、做实。

(二)《条例(草案)》的立法特点

1.坚持党的领导,开展人大主导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杭州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要求,发挥立法引领保障作用,服务助推中心工作。以人大为主导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将人大主导贯穿此次法规立项、立法起草、立法调研、立法完善、立法审议等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专班工作优势,在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参与介入,联合市数据资源局、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集中研讨,注重吸纳城市大脑应用推进层面经验较为丰富的镇街等基层建议,实现人大主导与发挥部门和基层专业特长的有机结合。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科学民主立法。立法过程中尤为注重“开门立法”,扩大参与范围,畅通参与渠道,充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使立法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征求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和专业代表小组,以及市人大生产经营、教科文卫、基层工作代表微信群和从事相关工作的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区、县(市)征求意见过程中,特别注重以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为平台征集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注重发挥专家学者“智囊团”作用,12月25日、4月15日两次专题听取王坚院士的专业分析和指导意见,对重点、有争议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征求专家咨询小组、院校学者、法律工作者以及企业家等的意见建议。

3.坚持打造“重要窗口”杭州实践,开展创设性立法。杭州市人大在全国首推为城市大脑立法,致力于为固化杭州实践、树立杭州样本、持续做强做优杭州“城市大脑”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一方面,结合实践构建立法框架。在总结梳理数字治堵、舒心就医、便捷泊车、杭州健康码、亲清在线等杭州数字治理和数字治疫的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围绕全周期管理、平战结合、便民惠企、撬动改革的基本理念和“一整两通三同直达”的中枢系统,开展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构建与完善。另一方面,结合实践创设立法语言。探索性地将城市大脑的工作语言、城市治理的行政语言和数字赋能的技术语言融合、协调、统一地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法言法语,力求实现立法工作推进与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改革发展实践的统一、协调、同步。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财经委在综合吸纳工作专班前期调研成果和征集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梳理形成5方面17条意见,经市十三届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充分突出城市大脑自身建设运营管理规范

城市大脑自身的建设运营管理是数字赋能、数字治理等其他活动的基础,建议补充完善对城市大脑自身建设运营管理规范方面的条文内容。

1.第三条关于城市大脑定义,建议修改为“城市大脑是由中枢系统、系统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等要素组成,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利用数据资源赋能城市治理,实现全面实时感知、全程实时分析、全域实时处置的现代化数字系统和现代城市基础设施”。

2.第六条建议修改为:“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发展规划、需求梳理、数据管理、中枢运维、平台建设和规范制定等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协助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子系统、子平台和各类应用场景、数字驾驶舱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3.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议每条分两款进行表述,每条的第一款分别对中枢系统、系统平台、数字驾驶舱和应用场景这四个城市大脑核心组成要素进行定义描述,第二款再从促进的角度,对进一步推进四要素建设作表述。即把原各条款作为七、八、九、十条的第二款,补充第一款。

4.城市大脑经过几年的建设,已形成大量包括软件、模式、算法、数据等方面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应尽快形成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建议在第十六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于城市大脑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复制推广规范方面的内容。比如对城市大脑系统建成后基础设施由什么机构来运营管理,成果推广由谁来开展等作出原则规范。

5.建议增加条文对城市大脑的上线机制、评价机制、退出机制予以明确,体现精简节约原则,避免重复建设,保证项目效率,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二)充分实现社会公共权益与各类私权的平衡与保护

从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的推进过程来看,对个人信息、数据资源等的保护力度持续加强,《条例(草案)》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整体框架下,充分遵照结合各类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上位法的规定,充分体现对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民事关系的合法规范原则,做到社会公共权益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各类私权的平衡与综合保护。

1.《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有望在今年内出台,因此《条例(草案)》中关于数据采集、使用、开放等的条文建议尽量原则,留有与上位法相衔接的空间。建议在此前提下完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第十一条中的“合法、正当、必要、适度”原则应贯穿涵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交换、销毁等各个环节,而不仅局限于采集数据信息阶段。

3.在数据采集、使用等过程中体现“事先、事后告知义务”,充分实现相关主体对其数据被采集、使用等的知情权。如在车站、机场等人群聚集区安装监控时,应在相应公共区域张贴告示,明确告知公众已经进入数据采集的监控区域;如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主体其数据何时何地因何事项被使用。

(三)充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大脑发展创新

《条例(草案)》作为促进条例,应进一步营造氛围,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大脑建设、拓展与创新。

1.建议增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制定数据资源利用行为的行业规范的条款。

2.建议增加产业鼓励的原则性条款,加大对我市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城市大脑建设营造良好的产业氛围、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撑。

(四)充分体现法律框架下的责任与义务相对等

从条文内容完整性考量,建议充实《条例(草案)》法律责任篇幅内容。建议将“为商业目的过度使用”、“从事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城市大脑数据资源”、“破坏城市大脑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系统等活动”等常见的违法行为通过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并在该条款尾部增加兜底性条款。

(五)其他修改意见建议

1.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其他单位在采集个人信息时,应当明示采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采集信息”。

2.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公共数据分级管理”建议修改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3.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企业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依法利用开放的数据进行发展与创新,促进数据产业全业态协调发展”。

4.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建立涵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城市大脑安全保障制度”,城市大脑安全保障制度属于第一款城市大脑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由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保密等部门统一制定建立,建议放入第一款内容中。

第二款中“发生重大城市大脑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24小时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建议作为第三款独立分列,并明确启动应急预案的主体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款改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城市大脑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和组织内部城市大脑安全责任制度”。

5.第十九条中的“相关部门”建议明确。

6.第二十条关于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考核评估和奖励激励机制,不建议在地方性法律条文中体现。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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