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等单位意见。6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形成了草案建议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6月9日,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研究。6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建议将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结合条例施行时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具体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中“城市总体规划”的表述,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过渡规定:“钱塘江及两岸区域的具体范围,在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草案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
二、省委编制部门提出,条例不宜就设立工作机构作出具体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中的“杭州市拥江发展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拥江发展工作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部门)”,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三、有意见提出,第七条的表述应当与中共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委〔2019〕14号)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草案表决稿第七条)
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三章保护对象应当包括野生动物、植物;中心城市类岸线保持自然生态岸线难度较大,条例应留有一定余地,确保可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有关意见,增加保护野生动物、野生珍稀植物的相关内容,并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岸线。禁止破坏钱塘江及两岸区域自然生态岸线。”(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沙洲(岛屿)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建议与之作好衔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目前对内河岛屿保护尚无明确规定,内河岛屿、沙洲之间缺乏明确界限,现有岛屿也存在较大差异,由法规作出统一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更为可行。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补充一款作为第二款:“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内岛屿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删去原条款对应的法律责任。(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六、有意见提出,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古河道、古海塘以及水闸等是否需要继续发挥原有水利工程的作用,需要由水利部门根据整体防洪布局统一考虑;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内容不作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有关意见,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排除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管理的情形,并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列入保护名录但是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历史文化遗存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七、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只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途径,不需要在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有关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同时,删去该条第二款中“对因地处偏远、常住人口减少而难以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村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实施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工程。”(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