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1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1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针对规定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45条。经研究,采纳33条,采纳比例约73%。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总体意见
1.制订《杭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既是立法任务,更是改革任务。杭州1.7万名协辅警是平安杭州的重要力量,如何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核心在赋权、重点在规范。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在提高门槛、提升能力、提供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继续加强同宁波市人大的沟通,相互学习借鉴,提高立法质量。(于跃敏主任)
采纳。在调研修改工作中认真落实。
2.一是辅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治安压力,成为维护社会治安不可或缺的力量,加强相关立法,促进辅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辅警队伍作用。二是要从保障待遇、保护权利、维护尊严等方面,切实加强对辅警的关心关爱,确保辅警队伍的稳定。三是要注重提升辅警队伍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郑荣胜副主任)
采纳。
3.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上级有要求、基层有需求、地市有探索,有很强的立法现实性和必要性。建议下一步在充分听取和吸收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宁波在立法上的协同,为发挥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发挥作用上提供法律保障。(陈红英副主任)
采纳。在调研修改工作中认真落实。
4.辅警是公安机关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协助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人民群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辅警人员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职责不明、待遇不高、流动性大等。建议进一步明确辅警职责,进一步强化辅警待遇保障,同时也要关注法检两院辅警、城管辅助人员。(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5.辅警立法是杭州与宁波开展协同立法,沟通对接非常重要,在关键问题上要一致,同时体现杭州特色。(王木刚委员)
采纳。
二、关于法规名称
1.建议将名称改为《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法规主要是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阮重晖委员)
采纳。
2.实践中,警务辅助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和法院、检察院的警务辅助人员,但本法规的主要规范对象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组织实施部门也为公安机关,因此,调研中,市公安局建议在名称中增加“公安机关”更为合适。同时,规定草案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相关文件,文件中明确界定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天津、广东、武汉等地已出台的法规规章也均明确表述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此外,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辅警的招聘、监督、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名称的修改不影响上述人员参照执行。综上,建议将法规名称调整为《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更为恰当。(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三、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定义
1.规定草案第三条对辅警的定义予以明确,但其表述与国务院文件有所不同。我委认为,既然国务院文件对辅警定义已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另行表述,建议第三条修改为“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本规定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同时,为规范辅警的聘用方式,建议在规定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经招聘录用的辅警,市、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2.第三条建议将“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改为“非人民警察身份的政府雇员”。因为辅警有文化程度要求,特别是文职辅警有很多是专门人才,改成“政府雇员”可以提高社会对辅警队伍的认同,也能增加队伍的自豪感和责任感。(解崇明委员)
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均将警务辅助人员定义为“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且根据《杭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雇员是政府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我委认为将警务辅助人员定义为“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更为适合。
四、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力量配备
1.建议删去第四条中“辅警力量配备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编人民警察数量的两倍”。(阮重晖委员)
采纳。
2.规定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表述不够统一。第十一条表述公安机关应该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未明确是机构编制部门还是公安部门为主核定。如果是两者协商统筹决定的,建议第四条修改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汇同同级公安机关、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辅警员额并实行动态调整”。(郑健波委员)
采纳。员额规定调整到第八条,并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增加“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第四条表述“辅警力量的配备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警察数量的两倍”,建议定性不定量,为条例执行打好基础。(严伟明委员)
采纳。
4.第四条建议删除“两倍”。目前有些地方可能超出两倍,有些地方可能不到两倍,写明确容易给自己增加限制,也可能会造成有关单位争取过多的不必要的辅警名额。(解崇明委员)
采纳。
5.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对辅警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编人民警察数量的两倍”,我委建议删除相关规定。根据我委调研了解的情况,实践中,各区(县、市)公安机关辅警力量配备情况差异较大,有些不足民警人数,有些已经远超在编民警人数两倍,不宜在法规中作统一限制规定。同时,从立法技术来看,法规中也不宜作具体的量化规定,以避免随着社会发展导致的法规规定滞后。(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五、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
1.规定草案第九条对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进行了列举,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查”“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等8项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我委认为,辅警禁止从事的工作难以完整列举,实践中易引起歧义,建议采取概括式表述,修改为“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目前宁波也采取类似表述方式。(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为避免辅警参与到某些只能由人民警察进行的工作任务,并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修改稿对辅警不能从事的工作进行了详细列举。
2.第九条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辅警不得从事的工作内容,容易造成列举不全,建议改为“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从事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阮重晖委员)
理由同上。
六、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录用
1.第十二条应聘辅警所具备条件已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下限,建议同时明确年龄上限。(赵敏(桐庐)委员)
修改稿在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同时,为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规定,应聘人员还应当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2.第十二条第五款“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中,建议在前面加入思想素质。(潘曙龙委员)
采纳。增加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第十一条辅警招聘方面,应该明确“择优录取”内容;第十二条的具备条件上,建议加上政治素养要求。(列席的周盛民代表)
采纳。
4.规定草案第十四条对不得招聘为辅警的六种情形进行了列举,我委建议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1.删除第(二)项中的“收容教育”,因收容教育制度已于2019年废止,不宜再作为禁止招聘的情形之一;2.第(三)、第(四)项合并修改为“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3.删除第(五)项“曾被开除党籍、军籍”,“党籍”“军籍”的表述不完整,且无上级规定依据,不宜作为禁止聘用的情形之一明确列举。(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七、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1.一是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议表述为“有关回避的情形由公安机关决定”。二是第三十条关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前二句已包含此意,建议去掉。(严伟明委员)
采纳。
2.建议将第二十条“社会监督”部分内容调整到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后,作为“监督和处罚”的内容补充。(谭飞委员)
把监督和处罚内容进行完善,社会监督作为修改后的草案第十八条内容。
3.建议第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对辅警服务质量提升的培训,辅警在辅助执法时既要有对刚性制度的落实,也要有一定的柔性。(列席的潘伊玫代表)
采纳。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了“文明履职”的要求。
4.第十九条关于“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的表述不妥,易引起对辅警工作职责的质疑,建议修改。(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八、关于警务辅助人员的保障
1.一是第十七条中提到事业单位招聘向这一个群体倾斜。鉴于可能会影响不同群体间的公平性,建议在公安系统事业单位的招聘中可以优先考虑辅警。二是第二十七条关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这一表述,由于烈士的评定权限不在市级,建议去掉。(严伟明委员)
部分采纳。打通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上升通道有利于激发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活力,增强队伍的稳定性,且有相关政策依据,建议保留该项规定。
2.有些条款需要再斟酌,避免重复。如薪酬方面,第十七、二十三、二十四条都涉及。(姚坚委员)
采纳。
3.这一立法为辅警依法履职、规范履职提供了法规依据,同时能使人民群众对辅警的日常工作提供应有的支持配合和协助认可,很有必要。建议对辅警的管理应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凡新进入辅警队伍的入职条件要有一定门槛,以提升辅警的队伍素质。另外,对其职业发展应留有一定空间,建议对于优秀辅警,除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外,公安部门在招录用公务员时,也应该单独在“辅警”中招录用公务员时予以倾斜。(章一超委员)
采纳。
4.将第四条关于辅警工资部分的内容调整到第二十四条“岗位绩效和薪酬制度”中,更为合适。(谭飞委员)
采纳。
九、关于法规的组织实施
1.公安机关要考虑着手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做好配套䃼充。(王木刚委员)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2.本规定通过施行后,解决了辅警队伍的“增认同、提素质、依法干、强保障”问题,但考虑到现有辅警近1.7万人,要妥善处理好现辅警队伍。(阮重晖委员)
采纳。
3.一是建议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规定》的宣传工作,提升现代辅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规定》对辅警招聘、考核、保障等内容,表述相对比较原则,通过实施以后需要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补充完善,与《规定》形成体系,共同推动辅警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杭州的平安建设提供更好的人员支撑。(陈马多里委员)
建议在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4.一是条款中关于人员的待遇、录用等许多具体事项政策性强,涉及编制、人力和社保、财政等部门,建议市政府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同步出台。二是第七条关于辅警的具体工作可以有配套细则,边界可以更清晰,以免具体操作过程中引起争议。(姚坚委员)
条文已体现。
十、其他
1.一是第五条建议把退役军人事务去掉。退役军人事务跟各个部门都有关系,不要特别突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容易引人误解。二是第十九条关于使用器械、装备。辅警配备安全防护装备不配备武器,但是其他的必要警械,如手铐、警棍等,是否配备,应予以说明。(解崇明委员)
部分采纳。1.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2.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修改稿明确辅警不得使用警械。
2.对于部分关联度较密切的条款,建议合并,减少《规定(草案)》条文数量。比如,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均为辅警保障方面的内容,建议合并为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均为辅警履职保护方面的内容,也建议整合为一条。(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
采纳。
3.建议第五条具体明确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在管理、保障辅警的职责范围和内容。(列席的周盛民代表)
采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