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4-10 14:31:56 Fri   

(2020年4月13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审查是监督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密切配合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加强“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我市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备案情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各个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53件,其中政府规章1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48件,区、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4件。

在接收备案工作中,法制工作委员会利用备案审查系统平台,加强对制定机关的工作督促,督促制定机关依法、及时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基本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

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被动审查。今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把所有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有关工委进行主动审查,其中属于政府规章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步进行主动审查。在有关工委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再进行综合审查,做到了规范性文件“有备必审”。同时,对收到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进行了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发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等2件规范性文件,有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中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有的规定了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可能存在不适当性。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市司法局、文件制定机关进行了沟通,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尤其实践操作,不认为两份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但因为文件表述不够精准、不够严密而可能引发歧义的问题,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好规范解释,并在今后文件制定时予以重视尽量避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深化“美丽杭州”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均涉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被动审查中,今年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转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移送的公民审查建议2件,涉及《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对收到的审查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都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办理,做好答复和汇报沟通工作。

三、关于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情况

在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始终注重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

(一)加强学习研究。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一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案例。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对这些具体案例进行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还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和正式出台为契机,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

(二)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兄弟城市的学习交流。一是参加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精神,交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做法和经验。二是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个案审查研讨会, 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参与事前审查研究,会上与其他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共同进行审查研讨,提高备案审查实战能力。

(三)委托第三方进行合法性预审。为了弥补备案审查工作力量不足、审查能力不足的短板,继续探索委托第三方法学院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预审,有效地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对区、县(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一是对桐庐县、建德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的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前审查指导,努力维护法制统一。二是召开年度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传达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学习《关于加强新时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展工作总结交流。三是以会代训,请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业务负责同志授课,系统讲解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审查方式方法、审查意见处理等理论知识。四是对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督促推动工作开展。

(五)加强备案审查宣传工作。在办公厅、研究室的支持下,加强备案审查宣传工作,尤其加强被动审查工作宣传力度。在杭州人大网开通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受理信箱,并在杭州人大发布上就审查建议的提交方式作了介绍。

一年来,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仍有发生,分工协作的主动审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作力量和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四、2020年工作打算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严格,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期盼也越来越高。2020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和纠正工作。要督促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要围绕中心大局,加强有重点的主动审查。要严格把握审查尺度,增强监督工作刚性,坚决纠正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总结实践经验,研究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做好修订《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能力建设。深化与第三方法学院校等的合作,丰富第三方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提高全市备案审查系统的整体审查能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2019年规范性文件目录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8 号;杭政办备字〔2018〕68 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57 号;杭政办备字〔2018〕67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8〕3 号;杭政办备字〔2018〕69 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5 号;杭府规备字〔2019〕1 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2 号;杭政办备字〔2019〕1号)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8号;杭政办备字〔2019〕2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幼鱼资源保护暨渔业“一打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42 号;杭政办备字〔2018〕18 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88 号;杭政办备字〔2018〕35号)

9.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137号;杭政办备字〔2018〕58 号)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深化“美丽杭州”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9〕18号;杭政办备字〔2019〕3号)

1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杭政办备字〔2019〕4号)

1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建筑促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6号;杭政办备字〔2019〕5号)

1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19号;杭政办备字〔2019〕6号)

14.杭州市推进教育国际化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杭政办函〔2019〕20号;杭政办备字〔2019〕7号)

1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杭政办备字〔2019〕12号)

1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 杭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36号;杭政办备字〔2019〕14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5号;杭政办备字〔2019〕17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 号;杭政办备字〔2019〕20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7 号;杭政办备字〔2019〕19号)

20.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9〕69号;杭政办备字〔2019〕28号)

2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1 号;杭政办备字〔2019〕31号)

2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意见(杭政办〔2019〕2号;杭政办备字〔2019〕30号)

2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99号;杭政办备字〔2019〕36号)

2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2号;杭政办备字〔2019〕32号)

2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0号;杭政办备字〔2019〕29号)

2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6号;杭政办备字〔2019〕27号)

2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物业经营性收支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19〕61号;杭政办备字〔2019〕26号)

2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0号;杭政办备字〔2019〕26号)

2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7号;杭政办备字〔2019〕24号)

3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54号;杭政办备字〔2019〕23号)

3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9〕53号;杭政办备字〔2019〕24号)

3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降低企业职工住宿成本和建立“退二进三”调节平衡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9号;杭政办备字〔2019〕21号)

3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一盘棋”产业链精准招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0号;杭政办备字〔2019〕16号)

3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杭政函〔2019〕44号;杭政办备字〔2019〕13号)

3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9〕40号;杭政办备字〔2019〕11号)

3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杭政办备字〔2019〕10号)

3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9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9〕35号;杭政办备字〔2019〕9号)

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9〕26号;杭政办备字〔2019〕8号)

3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75号;杭政办备字〔2019〕35号)

4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全国“双创”示范城的实施意见(杭政〔2019〕55号;杭政办备字〔2019〕34号)

4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9〕79号;杭政办备字〔2019〕33号)

4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号;杭政办备字〔2019〕18号)

4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杭政函〔2019〕103 号;杭政办备字〔2019〕37号)

4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86 号;杭政备字〔2019〕38号)

45.关于深化既有违建治理 全面禁止新增违建的决定(桐人大〔2019〕9号)

46.关于严格自然资源保护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桐人大〔2019〕44号)

47.杭州市余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域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决定(余人大〔2019〕26号)

48.淳安县(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淳人大常〔2019〕26号)

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杭州市未来社区试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9〕90 号;杭政办备字〔2019〕41号)

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加强杭州产业工会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95 号;杭政办备字〔2019〕44号)

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资源开放推进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9〕92 号;杭政办备字〔2019〕39号)

5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114 号;杭政办备字〔2019〕40号)

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19〕91 号;杭政办备字〔2019〕42号)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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