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的审议意见并积极采纳。据统计,共有审议意见近50条,采纳35条。现将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总体意见
1.建议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中增加关于信用管理和惩戒的条款,让草案更符合我市城市大脑应用实际、有效赋能城市治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更符合杭州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地位。(于跃敏主任)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应用场景中建议增加“利用区块链强化应用场景的信用建设及管理,对守信和失信者实施奖惩制度。”(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2.在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中,要注意2个问题:一是要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二是要建用结合、建管并用。此外,促进条例宜精不宜多。(郑荣胜副主任)城市大脑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充分利用好我市在信息化方面已有的投入,包括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等,避免重复投入。(骆寅委员)在推进城市大脑建设中,要充分整合和利用好现有的设备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张邢炜委员)
采纳。
3.条例出台以后,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更新完善,同时也要巩固提升“亲清在线”“先离场后付费”等创新成果,拓展数字驾驶舱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城市大脑内涵。(卢春强副主任)
采纳。
4.一是在促进方面下功夫。以鼓励促进、鼓励创新为导向,为下一步的智慧城市大脑探索留有更多的空间,更好地促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各方面的工作。要鼓励市场参与,保障财政支持,加强人才培养等。二是条例出台以后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宣传形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和氛围。在具体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数据互联,避免出现数据孤岛现象,防止重复建设带来不必要的浪费。(徐小林副主任)
采纳。
5.建议条例增加对城市大脑的技术创新和工作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广阔领域的应用推广上给予鼓励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的条款。(解崇明委员)
采纳。
6.建议增加一条,加强杭州城市大脑的技术输出和模式输出,鼓励城市大脑在更大范围的应用推广。鼓励支持承担城市大脑建设运营的市场主体,把杭州成熟的技术、模式在全国有条件有基础的城市复制推广,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张鹏 列席)
采纳。
二、关于基本原则
1.在第四条中增加“经济高效”的原则。(徐文霞委员)
“经济高效”原则已在“集约建设”原则中有所体现。
2.第四条里面有一个依法科学不是从属关系,是并列关系,建议改为“依法办事、尊重科学”。(解崇明委员)
采纳。已删去“依法科学”原则。
三、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1.一是建议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中的“监督”。二是建议在第六条的相关部门中,加入“发改”,且放在首位。三是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市)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的表述比较繁琐,建议改为“应当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阮重晖委员)
采纳。
2.条例要进一步明确市级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的职责。一是建议在第六条市本级的部门中加入市发改委等部门,因为城市大脑应该会列入“十四五”规划,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二是第五条第二款内容要进一步细化,因为城市大脑的真正应用是在基层,只有完善区、县(市)特别是基层的职责,才能把城市大脑的应用真正落到实处。(吴建华委员)
采纳。
3.第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建议改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解崇明委员)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的表述更契合市人民政府职责,同时避免与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复。
4.第六条最后一款涉及不少职能部门,有些部门未必有法定职责,建议将“按照法定职责”修改为“按照职责分工”。(陈伟民委员)
采纳。
5.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中“考核评估和激励机制”修改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与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表述一致,体现出与时俱进。(姚坚委员)
采纳。
6.在第六条促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部门协同中,建议将政法委纳入其中,因为社会治理工作主要是由政法委牵头。(裘超委员)
在地方性法规中规范党委部门职责似有不妥。
7.第六条第一项“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发展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中,建议将“战略”改为“政策”。(张鹏 列席)
使用“政策”的表述易造成市人民政府职责与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复。
三、关于城市大脑及其要素的定义
1.建议将第三条的“现代城市基础设施”改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薛滔菁委员)
“现代城市基础设施”的表述更能体现制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建议在第三条、第八条“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中加入“人工智能”。(张鹏 列席)
政府草案中没有规定人工智能,建议技术层面的表述以政府草案表述为准。
3.将第八条的“互通互联”调整为“互联互通”,逻辑上更加合理一些。(薛滔菁委员)
采纳。
4.在第十条第二款中增加“安全监控”的功能。(徐文霞委员)
“安全监控”较为敏感,建议不在法规中予以表述。
5.建议在第十一条应用场景实现“三个直达”后加上“基层治理的优化”。同时,对基层治理的优化创新给予一定的鼓励。(王辉委员)
“基层治理的优化”不能完全概括出加强应用场景建设的实现目的。
四、关于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1.建议在第十二条“应当关注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群体利益”中“老年人”的后面加上“残障人士群体”等表述。(杨英英委员)建议第十二条将“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等群体利益”修改为“低收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利益”。(陈伟民委员)
采纳。
五、关于数据管理
1.条例第十三条中对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作出规定外,建议还应对行政机关和承担有关工作的企业履行数据安全的义务和责任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郑健波委员)
采纳。
2.建议在第十三条“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后加上“存储”,因为数据的安全存储也非常重要。(孙军文代表 列席)
采纳。
3.条例修改稿将原第十四条进行了删除,此条第一款的内容比较具体,对条例的促进管理还是有作用的,建议予以保留。(奚国强委员)
民法典、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已有相关规定。
4.在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安全性”。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确保数据的公共属性”修改为“保护数据的非公共属性”。(徐文霞委员)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范的是城市大脑建设过程中如何确保公共数据的质量和公共属性问题。为与上位法做好衔接,数据安全方面的规定已在第十三条原则表述。
5.关于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在“应当在开发协议中依法约定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后面加上“等开发成果”的表述。(薛滔菁委员)
采纳。
6.第十七条第三款与第二十条中均有“本市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活动”,建议改为“本市鼓励和支持……”。(裘建平委员)
采纳。
7.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把“科技研究”改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或者改为“科技创新”。(解崇明委员)
采纳。
8.建议在第十八条中增加规范操作人员行为的内容,访问的数量、频次,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安全事故影响的对象和后果。同时,在表述上应更清晰明确。(肖仁东委员)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草案)等法律中已有相应规范。
9.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城市大脑有效工作的最基础元素,因此建议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给予相应的描述,明确有关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解崇明委员)
采纳。
10.建议城市大脑的数据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开放、共享和利用。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的同时做到数据内控管理,对行政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确保数据安全有保障,不外传、不滥用。(喻洁代表 列席)
采纳。
六、关于法律责任
1.草案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偏简单,这方面内容很重要,建议再完善。(马利阳委员)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详细规定,我市条例也未再创设新的行为规范,同时,作为新生事物还在不断发展中,部分上位法已启动新的立法程序,存有较大变数。因此,法律责任部分不再冗述。
2.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方月仙委员)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进行表述。
七、其他
1.建议将第一条“推动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的创新”修改为“推动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创新”。(张永谊委员)
从手段到模式再到理念创新的路径,更符合当前实践逻辑和立法目的。
2.在第二十四条中,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参照本条例,建议增加“监委”。(王木刚委员)第二十四条涉及的公用事业运营单位中建议加入“有线电视”。(阮重晖委员)
参考《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表述。
3.建议把第二十一条中“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的“并”字删去。(解崇明委员)
采纳。
4.一是建议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方面,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二是在城市大脑的应用中,对不讲道理的人要有制约措施。(傅正杰代表 列席)
采纳。
5.一是杭州城市大脑应具有统的功能。现在有很多与城市治理有关的APP,比如市民卡、12123、个人所得税申报等等。这些功能都应该建在一个城市大脑上,且应该是非商业性质的治理型“大脑”。二是在城市大脑建设过程中要提供便捷的投诉、申诉功能。(陈伟强代表 列席)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