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西湖条例》)、《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良渚条例》)和《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大运河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对三个条例“打包”执法检查,监督形式新、涉及范围广、关联工作多,是对我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次集中全面“检视”。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非常重视,主任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就做好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启动开展前期调研、明察暗访、问卷调查、材料准备等活动。9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于跃敏,副主任郑荣胜、陈红英、罗卫红、卢春强、徐小林分三组,分别赴西湖、良渚、大运河(杭州段)10处遗产点、段进行实地检查,40余名市区人大代表在检查中提出建议意见70余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个条例执行的基本情况
自三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三个条例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积极推动西湖文化景观、良渚古城遗址、大运河(杭州段)三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条例的实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
(一)创新管理体制
市政府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积极创新保护管理体制,为三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体制保障。一是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方面,2002年9月,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实行与市园文局合署的体制;2019年1月,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市园文局分设,西湖风景区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二是在良渚遗址保护方面,2001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划定242平方公里良渚遗址管理区,组建专门的保护机构“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创造了大遗址保护管理的“特区”模式。三是在大运河保护方面,2007年设立为市运河综保委(市运河集团),即“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体制;2014年大运河申遗成功后,按照“事企分离、管办分离”原则,市运河综保委牌子归并到市园文局,市运河集团纳入国资委监管体系。
(二)坚持规划引领
注重规划的引领作用,妥善处理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一是先后编制完成《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2008-2020》《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代表性文化史迹保护管理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九大景区详细规划等专项保护管理规划,实现了西湖景观保护管理的全覆盖。二是颁布《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以及《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2017-2035)》、《良渚古城遗址(村落风貌提升、用地、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10个专项规划、系列规划。三是编制完成《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与之配套的《大运河(杭州段)文化带建设规划》《京杭运河(杭州段)两岸城市景观规划》《杭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等等专项或单项规划,为大运河的综合保护利用提供了指引和依据。
(三)严格依法管理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三个条例的要求,规范执法、严格管理,三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成绩明显。在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方面,对遗产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三委四局”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组织对城市高度控制区内的城市高楼进行西湖景观影响评估,实施西湖综合保护工程等等,西湖遗产监测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在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方面,实施省考古所和良渚遗址管委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做好保护区划内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的日常项目转报、前置审核和批后监管等工作,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全面加强遗产区和缓冲区的保护监测等等。在大运河保护方面,建立运河五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开展水环境污染专项执法行动,探索开展遗产保护与利用标准化试点、运河遗产保护管理评估工作,制定完成遗产监测工作规范、遗产保护管理评估体系等等。
(四)拓展遗产价值
秉持“保护第一、综合整治、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理念,践行世界文化遗产免费开放的“西湖模式”、打造大型活态遗产保护利用的“运河样板”、探索大遗址保护融入经济社会的“良渚方案”,积极拓展世界文化遗产的价值,推动三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研究。一是积极保护利用西湖文化景观价值,以产业导入推动阔石板、黄泥岭、双峰新村及里鸡笼山三个区块综合整治,每年举办新春佛教文化旅游活动等民俗节庆活动,推出文化旅游特色精品游线等等。二是加强良渚古城遗址价值的对外展示,良渚古城遗址公园在全面完成基础配套、保护展示、智慧旅游等提升工程后正式对外有限开放,推动良渚博物院与故宫博物院互办展览,充分挖掘阐释文化内涵、价值意义,全面助推良渚古城遗址的文旅融合发展。三是推动大运河历史文化的传承,成立中国京杭大运河博物馆、运河(河道)研究院,组织国内外城市文化交流联动和运河文化国际交流,开展杭州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空间专题研究等,切实加强运河文化的整理、挖掘、研究和保护,积极推动大运河历史文化的传承,提升大运河文化的国际传播能力。
二、三个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遗产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方面。目前,西湖风景名胜区分为托管区(48平方公里)和非托管区(11平方公里)。在托管区,由于辖区人口基数小,仅有的西湖街道所属两所小学和一所幼儿园(两园区)规模小,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长意见较大。今年6月24日,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被赋予《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权,西湖、西溪保护管理开始迈向一体化,这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新的机遇,相关工作还需加大力度。
2.大运河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大运河条例》第6条规定,市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目前,在市本级层面,市运河综保委与市园文局合署办公,下设正处级事业单位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中心,实际负责大运河遗产的日常保护、监测、研究和综合协调等工作,难以开展有效的统筹协调工作。在区级层面,运河沿线上城、下城、江干、拱墅、滨江、萧山、余杭7个城区至今未明确相应的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力度明显不够,管理和保护力量薄弱。
(二)遗产保护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还需加快工作进度
1.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方面。《西湖条例》第9条规定,《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是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目前实施的规划适用期到2020年截止,新一轮规划修编工作虽然已经启动,但新规划的出台还有许多工作尚未完成。
2.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方面。《良渚条例》第18条规定,对良渚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内新发现的良渚文化遗址和其他文物古迹,良渚遗址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上报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与良渚遗址直接关联的重要良渚文化遗址,应当列入良渚遗址的保护范围,并对保护规划作相应调整。良渚遗址的考古发掘是一个动态和持续的过程。近年来,随着良渚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人们对良渚遗址的认识不断深化,良渚遗址需要保护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如2016年新发现的良渚古城外围水利系统遗址,就没有被纳入《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5)。
3.大运河保护规划方面。《大运河条例》第12条规定,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家、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并与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衔接。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界定的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界线与国家、省级公布的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界线部分存在相互交错的情况,给沿线地块用地管理带来了困扰。
(三)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力度有待加强
1.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方面。自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级财政体制建立以来,西湖风景名胜区(包括文化遗产)的日常保护管理经费一直由区财政为主承担,《西湖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的“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缺少长期可持续的资金保障。
2.良渚古城遗址保护方面。《良渚条例》第8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但是,目前市级财政只是就良渚遗址保护项目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尚未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作为市本级预算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也未建立制度性的补偿机制。
3.大运河遗产保护方面。《大运河条例》第8条规定,市、区两级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际情况是,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原先主要由市运河集团支出。从今年开始,市本级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已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但与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区一级,有的已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有的尚未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平参差不齐。
(四)遗产保护的现状不尽理想
1.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方面。根据灵隐寺2019年度《西湖文化景观遗产点文物本体病害检测报告》,两座经幢和石塔修补材料与文物本体粘结材料脱落流失、两经幢底座石块发现有大量裂隙等;“南屏晚钟”年代久远的净慈寺“三洲感应”殿出现构件老化现象,大雄宝殿殿堂后面几根木柱最大偏差达20厘米;从阔石板公交车站前往长桥水生态公园的水上木质人行道,个别部位已霉变,部分路段木板已松动,存在安全隐患等。
2.大运河遗产保护方面。《大运河条例》第20条对大运河遗产区、缓冲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的使用人或者所有权人设定了保护义务。但现实中,部分遗产及相关联的文物保护情况却并不理想。如萧山区城厢街道境内蒙山上的老岳庙现已部分被损毁,广济桥、拱宸桥局部略有缺损,凤山水城门遗址城墙有比较明显的裂纹等。又如,富义仓遗址公园拟打造成集咖啡休闲、摄影漫廊、旧物改造、艺术展览等于一体的大运河边24小时原生艺术馆,这与富义仓历史上的功能定位相差较大,不符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也背离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五)遗产的周边环境亟待改善
西湖文化景观保护方面。据调查问卷,对于“您对西湖周边环境状况的哪些方面不满意?”的问题,“厕所”位居第一,占比为20.04%,反映问题主要为:厕所偏少,排队太久。其次是“坐凳”,占比为17.53%,反映问题为:缺乏杭州特色、数量太少、有破损。又如,对于“您认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的建设项目哪些方面与西湖遗产的景观环境不够协调?”的问题,最高的是“项目的布局”11.59%,其次为“项目的风格”11.31%、“项目的色彩”10.11%。
良渚遗址保护方面。据调查问卷的反馈结果,受访者反映良渚遗址周边环境问题主要有:“104国道紧靠良渚遗址公园大门,大车特别多,特别影响古城环境”“乱丢垃圾的情况严重”“砖块上有画画”“保护措施做的不够,太过简陋”等等。
大运河遗产保护方面。对于“您对大运河遗产河道周边清洁卫生及日常维护情况的哪些方面不满意?”的问题,大家最不满意的是“厕所”,不满意率为16.58%;其次是垃圾桶15.27%。其它还有坐凳清洁欠佳、破损修复须加强、人行道不顺畅、两岸绿化管理不到位等反映也较多。
(六)公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和执法力度有待增强
据执法检查前的调查问卷,对于“目前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良渚遗址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个问题,在“管理体制不顺、规划不够科学、财政投入不足、执法力度欠缺、对外宣传不够、公众保护意识薄弱、条例不够完善、其他”等选项中,分别有31.03%、20.07%、24.29%的受访者认为是“公众保护意识薄弱”选项,均位居榜首。主要表现在三处世界文化遗产及其周边不同程度存在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破坏景观设施、乱涂乱画、随处抽烟、违规垂钓和游泳等现象。
据问卷调查,对于“您对杭州哪一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满意?”的问题,反馈结果显示,受访者认为,三处世界文化遗产普遍存在的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破坏景观设施、乱涂乱画、随处抽烟、违规垂钓和游泳等现象,都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够清晰,因而导致执法不力的现象。
(七)遗产保护面临一些个性问题
1.西湖文化景观保护面临旅游交通的巨大压力。西湖景区为开放式景观,年接待游客量约3000 万人次左右。同时,西湖景区与主城区紧密相临,景区道路承担着游客运输和城市过境交通运输双重职能。特别是在节假日和旅游旺季,旅游交通和过境交通的双重压力,造成了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的道路大面积路网拥堵,同时也对遗产区内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护带来严峻挑战。
2.良渚遗址保护面临价值拓展难题。一是“土遗址”展示难。良渚古城是典型的土遗址,考古发掘剖面保护展示难度大,保护和展示还存在着一些技术性、学术性的复杂难题。二是“走出去”推广难。对比世界其他古老文明,良渚古城遗址学术研究国际表达还不够丰富,与世界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还需进一步扩大。三是“大融合”统筹难。良渚遗址及周边有大量村落和居民,如何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还存在较大挑战。
3.大运河保护面临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大运河条例》第15条和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对大运河遗产区的项目建设作出了严格的刚性规定。但大运河杭州段遗产河道全长约为110公里,地跨杭州七个城区。除部分主城区,如拱墅区河段沿岸城市建设与生态保护关系处理相对成熟外,其余大部分运河流经区域项目开发建设与大运河保护之间的矛盾仍比较突出,遗产保护规划落地难,遗产区的生态保护压力较大。
(八)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西湖条例》方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浙江、杭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市委决定对西湖、西溪的管理体制进行重大调整,西湖、西溪保护管理开始迈向一体化,也给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带来新的机遇。但现行条例所确定的管理体制已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同时,近年来西湖文化景观的保护管理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建设项目的联席会议审查制、利用现代数字技术加强西湖遗产监测等做法,非常有必要进一步总结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加以固化,以进一步推动遗产的保护工作。另外,现行条例也还存在着罚则不多、处罚力度不大的“软肋”,也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加条例的刚性。
《良渚条例》方面,该条例颁布实施于良渚古城遗址申报世界遗产之前,条例名称、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主要突出了良渚遗址的文物属性,较少考虑世界遗产的属性,一些保护和管理的具体措施与《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相比,针对性、适用性还不够。同时,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杭州市余杭区境内以良渚古城为核心的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良渚文化遗址。但随着良渚遗址考古工作不断取得进展,遗址保护范围也逐步扩大,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
三、下一步推动三个条例实施的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遗产保护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对西湖、良渚遗址和大运河三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精辟论述:“杭州的灵魂在于历史文化名城,杭州的‘生命线’、精华所在是西湖”“良渚遗址是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史的圣地,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把它保护好”“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这一系列重要指示和精辟论述,凝结着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自信和对杭州三处世界文化遗产的深厚感情,为三个条例的实施和三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真正做到“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世界遗产。要按照保护世界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突出普遍价值的要求,自觉遵守并全面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依法加强对西湖文化景观、良渚古城遗址和大运河遗产的保护管理,确保三个条例的正确实施,不断推动三处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
(二)进一步推动管理体制改革配套政策落地
要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西湖、西溪管理一体化,高质量制定实施一体化保护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人员“三定”和转隶工作,扎实做好三方实物资产清理、核算、交接、登记等工作,尽快理顺管委会与辖区政府之间、西湖和西溪之间、西溪内部原西湖区和余杭区之间的管理体制机制,科学界定相关方的职责权限。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托管区内的小学、幼儿园调整至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完善大运河管理体制机制。要按照《大运河条例》的要求,加快建立市级层面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市级与有关城区政府大运河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大运河(杭州段)世界文化遗产规划覆盖范围内的7个城区相应建立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构,强化统筹协调职能,统筹协调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展示、开发、利用、文化、旅游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快规划修编和调整工作
要以“十四五”规划和新一轮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加快西湖文化景观、良渚遗址保护规划修编,整合大运河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促进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有机融合。
加强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衔接。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协调,加快新《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规划》的修编工作,力争做到新规划与旧规划的“无缝衔接”。新的规划应当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分别划定景观整体和重点保护要素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保护与管理专项措施;确定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内合理的环境容量,控制游览接待规模,严格限定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处理好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加快推进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要遵循真实、完整的保护要求,坚持“内外有别、全域覆盖”的保护、管理和监测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重新梳理良渚遗址文物资源,拓展保护对象,合理调整良渚遗址的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全面更新现状评估,重点关注考古研究、游客管理、遗产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重新启动良渚遗址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展示利用、考古研究以及遗产监测等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调整良渚遗址保护区划内社会发展协调要求,更新规划咨询项目及规划实施保障等。
加强大运河保护相关专项规划的统筹力度。要按照《大运河条例》的要求,坚持遗产保护优先的发展理念,坚持多规融合,对已完成编制和正在编制的各项规划、政策、条例等进行系统梳理,充分整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乡)、名村、历史建筑保护、水利、环境保护、旅游等专项规划,真正做到把遗产保护规划与国家、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一致,与杭州城市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遗产保护和展示利用、土地开发的关系,促进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强化遗产保护的财政保障
要按照《西湖条例》和《良渚条例》的要求,将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经费和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建立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建立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经费和良渚遗址保护经费社会捐赠机制,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遗产保护和管理资金,拓宽遗产保护的经费来源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遗产保护利用;要建立补偿机制,对良渚遗址保护范围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居民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补偿。
要按照《大运河条例》的要求,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目标评价和奖励补助政策,整合并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要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来源,包括文物保护专项资金、门票收入、专项经营、社会捐赠等,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要结合大运河遗产中具体项目的不同保护级别,加强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保护资金专款专用。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要以更严的举措抓管理,依法落实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遗产保护相关条例的正确实施。
一是优化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域内外交通组织:结合换乘枢纽布局优化现有公交线网,适度增加服务旅游功能的环线线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依托“城市大脑”等高新技术,合理引导游客流量,科学组织旅游交通;建立换乘枢纽体系,实现私人机动车交通向公共交通、慢行交通转化,减少遗产区内的动静态交通量。
二是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游客容量管理:要深化西湖景观游客容量控制专项研究,并结合遗产监测进行容量调整和修正,满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双重要求;要坚持热门景点控制与冷门景点提升相结合,限制热门景点流量,宣传冷门景点景观特色,吸引和分流热门景点游客,维护旅游舒适度;要坚持限制性措施与疏导性措施相结合,采用身份限制、逗留时间限制、预约限制等措施保护遗产景观,采用旅游消费券奖励、免费措施、联票等疏导性措施分流,缓解旅游压力。
三是加大西湖文化景观遗产区域的执法监督。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及文物行政执法、建设、旅游管理等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综合决策、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文保单位的日常巡查力度,对露天文物实施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严肃查处西湖文化景观保护区划内各种破坏遗产本体和环境、有损遗产文化价值的违法行为,特别是乱扔垃圾、违法抽烟、随地吐痰、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
四是加强良渚遗址周边环境整治。根据世界遗产风貌控制和保护展示要求,坚持“在公园中建遗址”理念,进一步深化遗址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切实保护好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好文化遗产历史信息的真实性、环境风貌的完整性、生活形态的延续性和人文景观的可识别性。根据遗产区现有环境和空间布局,继续深化遗产区周边保留村落立面整治、环境提升和美丽乡村创建,打造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高度和谐、完美融合的文化遗产保护典范。探索在现有良渚遗址管委会职能基础上,整合融合良渚街道、瓶窑镇的公共事务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职能,进一步加强良渚遗址区域内的统一管理,强化遗产保护。
五是加大《大运河条例》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条例涉及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的职责边界,加大对大运河水域范围内钓鱼、捕鱼、游泳、日常生活洗涤、向运河偷排工程泥浆、电鱼网鱼等禁止行为的执法监管;强化运河遗产的景观风貌管控,运河水面上方新增任何构筑物,均应开展相关景观协调和遗产安全分析;加强对运河市区段货运船只的控制力度,从货船数量、货运种类、使用燃料、通航时段等方面提高货运船只在绕城以内区段的准入门槛;尽快落实大运河拱墅区段的渣土码头布点规划,加快运河二通道(杭州段)的建设进度,争取开通后尽快搬迁大运河渣土码头。
(六)进一步推动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要正确处理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文旅融合、积极保护、适度利用,积极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努力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杭州样板”。
加强西湖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的推广利用。充分运用网络发布、展览、媒体等各种宣传教育手段,积极开展西湖文化景观世界突出普遍价值的诠释、展示与传播工作,增进公众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深入实施西湖西溪一体化保护提升,实施世界爱情文化公园项目、南宋皇城遗址综合保护工程、北山街历史街区综合提升工程等重点工程。
加强良渚古城遗址遗产价值的研究和普及。加强与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的合作,围绕遗产考古、保护和利用,积极开展良渚古城及外围水利系统考古发掘、土遗址本体科技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研究。通过组织参加国际学术论坛、开展国际游学活动展等形式,积极推动良渚学研究走出去、国际化。深化良渚古城遗址公园建设、良渚文化艺术长廊规划建设,推动博物馆群、演艺馆落地,打造文旅融合发展“样板”。
加强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深入挖掘大运河沿线的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戏曲、节庆、民俗等普查、收集和整理工作,丰富遗产点段整体保护与展示方式,增进公众对大运河遗产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加快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国家级标志性工程,高品质推进大城北规划建设,打造展示有机更新成果的重要窗口。
(七)进一步完善遗产保护的相关条例
《西湖条例》方面:一是进一步确立西湖、西溪一体化管理体制;二是条例名称进一步突出世界文化遗产的身份;三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要彰显世界文化遗产的属性;四是认真总结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实践成果,积极借鉴遗产保护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形成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的具体管用的制度、措施,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良渚条例》方面:一是条例名称进一步突出世界文化遗产的身份;二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要彰显世界文化遗产的属性;三是进一步明确条例适用范围,针对良渚遗址分布的特点和保护要求,增加保护区划边界及相关管理规定等内容;四是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义务的条款;五是增加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系统的条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