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0-27 11:55:00 Tue   

(2020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后,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9月30日,市委常委会对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研究。10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对部门职责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该条增加一款,规定“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应的部门,统筹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草案表决稿第六条第二款)

二、有意见提出,在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整体推进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工作的规定中,增加防止重复建设的要求。(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一款)

三、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有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关注残疾人利益的规定。同时,只要能够确保公平合理的目的实现,算法人性化、透明化的技术手段要求可以不用在法规中体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本条规定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数据管理方面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有意见提出,企业等组织也在参与城市大脑建设,也同样需要遵守有关数据管理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本条的主体扩大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企业等”,同时增加保障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的规定。(草案表决稿第十三条)

五、有意见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关于信用管理和惩戒的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本市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市场主体等多方参与的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城市大脑赋能城市治理领域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综上,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