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0-27 12:00:00 Tue   

(2020年10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杭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并再次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单位意见后,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制定法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9月30日,市委常委会对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研究。10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表决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由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公安、财政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意见提出,警务辅助人员的用人额度应当由公安机关牵头编制。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建议本款修改为:“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中,第四项规定“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有意见提出,因违法违纪被企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应予以考虑。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该意见,将该项修改为:“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其中,“违法违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情形。(草案表决稿第十二条)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意见提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考虑不同岗位的危险程度。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并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建议本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对从事危险程度较高岗位的,还应当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四、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中“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依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警务辅助人员追偿。”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警务辅助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进行约定,建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删去该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综上,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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