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5 10:20:39 F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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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四章绿色发展

第五章民生保障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实施拥江发展战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立法原则]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与管理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设立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推进,定期研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管理体制]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战略决策部署,根据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市绿化、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落实各项支持措施。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智力支持]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开展湖泊生态治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规划编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相关规划的统筹管理机制。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应当与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国家森林公园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

第八条[景观风貌管控]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实现对城市风貌的控制引导,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自然山水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落实详细规划,纳入规划管理体系,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规划评估]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优化、修改的依据。

第三章生态保护

第十条[生态指标]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城市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保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持续增长。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

(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

(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前一年度水平之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污染防治方案]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业污染防治]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绿色农业,采取措施合理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推广科学施肥;推行养殖废弃物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108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第十三条[林业污染防治]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林业面源污染,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分质量,推广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第十四条[生活污染防治]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千岛湖沿岸地区的污水纳管排放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工业污染防治]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生态工业发展,形成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人口资源环境和谐格局。

第十六条[交通污染防治]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轨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干道、航运码头和通用机场等建设中,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噪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措施;建立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禁止在千岛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淳安县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第十七条[生态修复]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森林抚育,建设健康彩色森林。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湖岸、湿地、沙洲、岛屿、河道、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项目竣工施工场地、废弃堆放场等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岛湖临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入湖溪流及周边建设生态拦截带(沟)。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治理,提升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有序实施高陡坡耕地退耕还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严格控制林地使用除草剂,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九条[资源保护]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土地、湿地、水、矿产、森林、水产、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保护规划,在上级水量分配量内统筹水资源利用和开发。市人民政府调整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应当事前征求淳安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

第四章绿色发展

第二十条[发展原则]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绿色农业、生态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服务业发展,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绿色农业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茶叶、干(水)果、蚕桑、生态渔业等重点特色产业建设,推进规模化现代生态农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农产品溯源机制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农业和文化、旅游融合,支持集约化绿色农林生产模式发展。

第二十二条[生态工业、科技产业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大健康、水饮料、电子信息、有机食品、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绿色产业发展,积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经济产业应用。

第二十三条[现代服务业、旅游业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以生态旅游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文化创意、会议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乡村度假、科研设计、总部经济和大培训等绿色高附加值服务业的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全域化发展战略,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通过旅游项目布局、旅游产品供给、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十四条[交通发展]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围绕构建便捷化、绿色化、智能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目标,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公路、轨道交通、航运、通用航空等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产业导向]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平台纳入市级统筹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应当体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特殊需求。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产业平台的空间分布、数量规模、产业定位,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

第五章民生保障

第二十六条[技术支持]市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乡(镇)服务站(所)发展制度,委派高级技术人员入驻服务站(所)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事业资源向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延伸,按照要求实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范体系,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就业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统筹淳安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第二十九条[社会治理]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等建设,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机制,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融合发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资金保障]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资金共同投入机制。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政策资金的统筹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生态奖补、强村富民等机制。

第三十一条[水价和水权交易]千岛湖配水工程优先满足受益区城市生活饮用水需要。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水价应当按照合理取水、有偿配水、优水优价的原则,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研究探索水权交易,实现水源区生态资源可量化收益。

第三十二条[飞地发展]支持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设立飞地(异地建设用地)用于淳安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建立淳安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协调与推进机制。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可由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分别提供,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的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建设区域。

第三十三条[环境监测]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监测点位布局密度,提升监测能力;建立环境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第三十四条[区域共保和执法联动]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新安江上游地区建立区域共保机制,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执法活动,建立协同执法信息联动机制。

第三十五条[考核评估]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行单列考核和差异化经济指标考核机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推诿塞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7日印发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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