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5 10:25:18 Fri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已于2020年11月23日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表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2020年12月28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

(2020年12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三、将第八条中的第一项增加“市监察委员会”,第二项增加“派驻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第三项“负责人”修改为“主要负责人”,第五项“我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改为“我市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六项中的“确定”修改为“决定”。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予以公布。”

五、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智慧人大’建设,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无纸化系统发送会议文件和材料,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杭州人大门户网站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分别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九、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分别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修改为“有关机关”。

十、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机关的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应询。”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按照《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

十三、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十四、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将“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和有关报告”。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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