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25:00 Mon   

(2020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0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做好提前介入,会同城建环保工委、市司法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开展了大量前期调研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开展了专题调研,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情况汇报。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修订草案开展以下调研工作: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送市委办法规处、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对草案作初步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二是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领下,先后赴下城区长庆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上城区小营街道代表联络站,听取相关部门和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代表、业主代表及部分市、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赴市政协听取部分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听取意见建议。三是全面梳理意见建议。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其中包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12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各界等方面意见建议600余条。四是认真研究法规政策。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体例结构

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活动、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等三部分内容比较重要且相对独立,可以分章表述。因此,增加三章: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管理和监督管理,作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七章。

二、关于职责分工

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中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房产主管部门的级别管辖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各自职责,有利于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减少相互推诿,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补充完善市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条、第七章)

三、关于业主权利义务

有意见提出,修订草案未规定业主义务,不能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应当予以补充。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明确业主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因此,根据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业主权利、义务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

有意见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要有一定的资格条件,并明确其产生流程;另有意见提出,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罢免规定作进一步完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关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不仅应当列明适宜任职的情形,也应当列明不适宜任职的情形。因此,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条件、候选人产生方式、罢免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

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和工作职责。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修订草案的创设性规定,目的是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通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效监督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维持物业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是对业主自治机制的必要补充。因此,在坚持业主自治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成立条件和人员组成,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和运行的具体办法。(草案建议稿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物业承接查验

有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移交资料清单、具体程序和监督主体,以减少纠纷,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物业承接查验是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后续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移交资料、具体流程作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有意见提出,加装电梯应当维护所有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坚持协商民主,由于具体情形比较复杂,条例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进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改善提升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生活品质的一项民生实事,鉴于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相关规章,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为规章制定留下空间。(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四条)

八、关于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有意见提出,物业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权责对等原则。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关系到房屋安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等业主切身利益,应当明确其使用条件。因此,根据上位法和省有关规定,对物业保修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紧急状况下的使用以及禁止使用情形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

九、关于法律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重复、不一致,部分违法情形规定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存在和上位法存在一定重复或者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应当作必要修改,并做好和上位法的衔接。(第八章)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因为物业管理活动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目前各方面意见尚存在一定分歧,依照《杭州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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