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35:00 Mon   

(2020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秘长书 张如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市人大工作和议事程序的基本制度,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关系着市人民代表大会履职行权的质量。大会议事规则于1999年制定,2010年修改,对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履行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今年,全国人大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省人大对省人代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为此,有必要对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总体思路

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重要窗口”头雁风采的政治自觉与使命担当,通过完善议事规则,保证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适应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议事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三是总结提炼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全国人大、省人大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为实际工作留下余地和空间。四是为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体架构保持稳定,但需要调整充实的内容较多,变动的幅度较大,宜采取修订形式予以完善。

三、修订的过程

修订大会议事规则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之后,即着手开展修订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广泛收集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外地人大的相关资料,对大会议事规则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8月底起草形成修订草案初稿,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意见修改后,分别送主任会议成员、人大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将修订草案送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0个单位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四是将修订草案提交11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制定依据和指导思想。一是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作为制定议事规则的依据。二是把指导思想修改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修订草案第一条、第二条)

2.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做法,增加规定:一是遇有特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日期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二是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七条)

3.明确代表小组召集人的职责。总结我市人代会的做法,增加规定: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修订草案第八条)

4.明确主席团主持及会议决定事项。一是增加规定: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二是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在主席团决定事项中删除“表决议案的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5.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和会议纪律。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一是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由所在代表团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二是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代表通报。三是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办理请假手续。(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6.增加监察委员会的规定。根据宪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监察委员会列席会议、选举、罢免、辞职、质询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7.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代表、机关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集中采访。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加强“智慧人大”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8.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一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特殊背景下召开大会的实践经验,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代表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并分送市有关机关研究处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9.完善工作报告审议程序。一是根据《杭州市立法条例》,增加规定: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二是根据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审查程序,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审查、批准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0.增加规定组织宪法宣誓的有关内容。根据我市宪法宣誓制度,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

11.进一步完善表决方式。总结实践做法,增加规定:一是如果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二是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修订草案第七十三条)

12.增加“公布”一章。为完善体例结构,明确会议事项的公布程序,增加“公布”一章,对大会选举产生和辞职、被罢免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工作报告和公告的公布程序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九章)

五、其他

修订草案经本次常委会通过后,将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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