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40:00 Mon   

(2020年12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张如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和议事程序的基本制度,是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关系着市人大常委会履职行权的质量。常委会议事规则于1988年制定,1993年、2000年、2009年、2013年、2016年进行了五次修改,对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和议事规则。今年,全国人大对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省人大对省人代会、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这些都对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随着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监察法等法律的制定出台,现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大工作需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会务工作也有一些创新和改进,需要在总结提炼后予以固化,上升为制度规定。为此,有必要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强化“重要窗口”头雁风采的政治自觉与使命担当,通过完善议事规则,保证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情况,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变化,适应人大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对议事规则中与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加以修改完善,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对有关具体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三是总结提炼我市人大工作实践成果,学习全国人大、省人大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立足长远发展需要,为实际工作留下余地和空间。四是为保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总体架构保持稳定,基本不作修改;内容上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总体修改幅度不大,宜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予以完善。

三、修改的过程

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之后,即着手开展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工作。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广泛收集全国人大、省人大和外地人大的相关资料,对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二是8月底起草形成修改决定草案初稿,根据常委会主要领导意见修改后,分别送主任会议成员、人大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将修改决定草案送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10个单位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四是将修改决定草案提交11月2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0次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改决定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1.完善指导思想。把指导思想修改完善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2.增加会议召开的形式。总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临时召开会议的做法,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

3.进一步明确会议列席人员的范围。根据实践做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市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派驻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改为主要负责人。(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4.严格会议请假制度。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原因,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计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予以公布。(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

5.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一是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的规定。二是为了增强监督实效,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有关机关的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三是根据实践做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并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修改决定草案第五、第十条、第十三条)

6.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会议公开。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一是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智慧人大”建设,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无纸化系统发送会议文件和材料,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二是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在杭州人大门户网站和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载。(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七条)

7.增加专题询问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应询。(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8.增加监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根据宪法、监察法、组织法的规定,对监察委员会列席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接受质询、提出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

9.增加组织宪法宣誓的有关内容。根据宪法规定和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按照《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执行。(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二条)

此外,还对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不作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及修改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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