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乡规民约在脱贫攻坚中的独特作用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0-05-14 10:50:00 Thu   

光明日报

2020年是决胜全面小康、决战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之年,全国最薄弱地区和最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任务已基本完成,农村97%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94%的贫困县成功摘帽。巩固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确保如期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要注意发挥乡规民约的特殊作用。

发挥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

源远流长的乡规民约,发轫自春秋战国,成型于秦汉时期,历久不衰,至今依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独到的规范作用。乡规民约是由乡民自主自发地制订出来,用以处理和规范众人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关系,为解决民事纠纷提供简单易行的处理方式和大众机制,本质上属于村民族人合意的行为规范,旨在实现人与人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的社会理想。作为国家治理的大众参与模式,乡规民约成为中华传统价值原则本土化、具体化、生活化的表现形式。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组织和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建立大扶贫格局,全面实现脱贫攻坚任务,必须向包括乡规民约在内的制度建设和乡村治理要效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决胜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的内生动力,确保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细落小落实,要重视挖掘乡规民约中的大众规范价值,维护好乡村的公序良俗。

发挥乡规民约的教育作用

订立规约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通过乡民立约、受约、互约来维护社会秩序、优化社会风气、树立社会新风尚,实际却指向社会教化,以实现化民成俗的教育目标。那些在农村长大,或者有农村生活经历的人,他们身上无不印刻着民间规约的成长记忆。乡规民约之所以能够对人起到持久有效、深刻难忘的教育影响,根本原因就在于受约的每个人特别是青年人,不仅长期身处受乡规民约直接熏陶化育的生活世界,而且很容易受到同一生活地域中其他个体的言行比照和过失监督。这种看似软性的价值衡量,比较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塑造人的道德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培育社区居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习惯,使大家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如果说获得知识和技术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治本之举,那么,用乡规民约塑造人的精神、提振村民精气神,则是提升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全面实现脱贫攻坚任务的一项持续减贫、防止返贫的重要举措。

发挥乡规民约的自治作用

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的乡规民约建设热潮,不仅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共同意愿,也成为集中民智的成功实践,对农村稳定和农民幸福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脱贫攻坚任务的逐步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经过多年努力,全国各地农民可支配收入增速普遍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美丽乡村建设初具规模。伴随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广大农村的乡土气息也在加速改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工作中,要积极回应新的社会期盼,激发乡规民约的自治效能,主动适应脱贫攻坚形势需要,通过完善乡民自治与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秩然一方乡土、自治一地乡民、敦厚一方民风,引导贫困群众树立“宁愿苦干、不愿苦熬”的发展观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作者:符得团,系西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书记,甘肃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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