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教育部网站,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通知,就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通知指出,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纳税,应如实开具发票。
通知强调,要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监管。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校外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
通知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协同监管。建立定期共享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信息的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尽快组织并完成对本省(区、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集中排查整改。
强化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管控 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无序扩张,片面追求发展规模,大量资金用于销售与广告,开展恶性竞争,再加之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大量未消课的费用无法退回,更有甚者恶意停业“卷钱跑路”,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对“双减”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求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强对全国的指导,在各地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明确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监管方式的具体实施政策,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迅速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文件的研制工作。一是开展全面系统调研。深入开展专题研究,扎实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二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通知》文稿形成后,通过书面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有关部委、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银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三是认真研究论证完善。文件起草过程中,对各方意见建议逐一研究分析,不断修改完善文本,形成《通知》。
2.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预收费管理。着眼实现合理、规范地收费,针对培训机构过高收费、过度逐利、超长期限收费、通过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强调要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落实培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收费专用账户和收费时段等预收费管理要求,加强预收费票据管理。
二是全面实施预收费监管。着眼实现收取的费用合理、安全地支付使用,针对培训机构容易发生“退费难”“卷钱跑路”的情况,《通知》强调对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包括本《通知》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各地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全面实行预收费监管。同时,要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监管,严禁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减少冲动消费。
三是健全预收费监管机制。着眼解决多个主管部门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问题,针对监管工作涉及部门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强调加强部门统筹,形成监管合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加强行业自律。
四是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着眼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针对涉及利益主体众多、容易形成政策执行效果衰减的情况,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全面尽快落地。要重视宣传引导,提高培训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机构。要对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改。
3.问: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如何有助于保障学员和家长利益不受损害?
答:校外培训一般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消费模式,一旦发生培训机构关停倒闭,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极有可能无法退回,自身利益将严重受损。预收费银行托管重在改变由培训机构单方控制预收费资金的状况,改变学员和家长在培训服务中的弱势地位;通过将预收费交由第三方即银行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培训服务提供进度向培训机构拨付资金,督促培训机构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效保障学员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按照银行托管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包括以现金方式收取)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培训机构一旦发生非正常停业,学员未消课的学费可从银行如数退还,最大限度保障了学员和家长的利益。
4.问:为何在银行托管之外,还规定可以采用风险保证金的监管方式?
答: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在提供银行托管的同时,根据《意见》精神,《通知》还明确了风险保证金的预收费监管方式,给各地提供选择,依然能够实现严格监管的目标。按照风险保证金方式的监管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按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且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的额度和监管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额度实行动态调整,但底线标准是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这也提醒广大学员和家长,必须关注并遵守政策,不要超周期交费,以利于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5.问:银行托管与风险保证金的区别是什么,各有什么优势?
答:银行托管与风险保证金都是预收费监管的方式,都能起到保障预收费资金安全的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所监管的资金来源不同。银行托管监管的资金为培训机构预收的学员培训费,而风险保证金的来源是培训机构自有资金。二是对资金的监管要求不同。银行托管的资金将由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履约情况,主要是按照其提供培训服务的进度,一般由家长确认后,按同比例、同进度原则拨付给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缴存后,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也不得用于融资担保。三是所监管资金的额度不同。银行托管资金的额度是学员和家长预交的培训费;风险保证金的额度由各地确定,具体额度实行动态监管,但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银行托管方式下,不需要额外占用培训机构的自有资金,但是对银行的管理服务水平要求高。风险保证金方式下,操作便捷,但培训机构监管专户上需要沉淀一定自有资金,且不能支配使用,现金流压力较大。但这些约束都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学员和家长的资金安全,都符合《意见》规定的“严禁资本化运作”“强化培训收费监管”精神。
6.问:如何做到各部门对培训机构预收费齐抓共管?
答: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要坚持系统治理,健全三个方面机制。一是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协作联动,不断织牢织密监管体系。各地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明确教育、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二是风险预警机制,确保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三是行业自律机制,着眼长远,不断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地要将培训机构的预收费情况纳入其诚信建设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培训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培训预收费纳入监管。
7.问:如何抓好预收费监管政策的组织实施?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要确保预收费监管政策落地见效,必须认真抓好组织实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管住“钱”是从根本上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各地要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结合实际制定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二要重视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共同防范管“钱”的风险意识。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三要组织开展排查,努力使今后不再让学员和家长的每一分钱受到损失。各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和培训收费专户监管情况、是否存在“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组织开展排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按要求将工作落实情况和排查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教育部等六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