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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6-27 08:50:00

(2021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修改为“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实践养成相结合、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相结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的引导、服务、创新和保障能力建设,传播向上向善的新思想、新风尚。”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不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喧哗,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妨碍他人”。

第二项修改为:“(二)语言文明,不以语言、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将第三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三项、第四项:“(三)需要等候时,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使用电梯时先出后进,使用楼梯时靠其右侧上下,使用自动扶梯时不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开展露天演唱、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观看赛事、演出、展览等公共文体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离场时自觉清理并带走垃圾”。

将第五项改为第七项,删去“不故意袒露身体”。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将第七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十)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

将第八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自觉遵守本市有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管理规定”。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就餐时鼓励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将第九项改为第十四项,修改为:“(十四)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将第十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十五)文明祭扫,破除封建迷信。”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变道、超车、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不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经过人行横道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系好安全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逆向行驶,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使,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将第三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规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爱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快速通过不停留不嬉闹。”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应当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节约粮食、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纸张等资源,合理利用公共资源,杜绝铺张浪费,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

第二款修改为:“公民应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倡导低碳出行。”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爱护和合理使用公用设施设备,保护绿化。不高空抛物。不乱放杂物,不侵占共用部位,不堵塞消防车通道,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位。进行装修作业或者在室内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保障安全,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家庭教育义务。”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责任。”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修改为“本人及其亲属”。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志愿者组织”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宣传和普及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和措施。提升社会心理服务水平,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建设。”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十五、增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理性消费的市场环境,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食品浪费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条 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和内容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

十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条件。”

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最美杭州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褒扬和帮扶礼遇制度。”

删去第四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按照规定变道、超车、让行、使用远光灯、占用应急车道,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逆向行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或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随地便溺、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口罩等废弃物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删去第十项。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将按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为,但是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依法将处罚决定作为当事人个人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