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我国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据统计,快递、家政、网约车、维修、外卖人员、新媒体主播等在内的灵活就业人数高达2亿左右,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40%以上。灵活就业人员是否纳入了社会保障范畴?他们的权益当如何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主委、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表示,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灵活用工模式在劳动关系、收入、劳动时间、期限、劳动场所、自主性等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基于传统就业模式基础上设计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与其完全契合,这就导致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全面纳入社会保障范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也给社会埋下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目前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戴红兵了解到,首先是灵活就业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困难。灵活就业极大地解决了劳动者就业问题的同时,其灵活性、短期性、流动性、非契约性和去雇主化、平台化等特征,难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在法律法规空白,在现行制度下尚难以纳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平台企业期望轻资产运营,往往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不会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保。因缺乏法律规定,法院对不同个案的认定也会存在差异。
再者,社会保障制度的灵活性不足。国际上将灵活就业模式分为7大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兼职就业、独立就业、远程就业、自营就业、家庭就业。既有从事临时工、季节工、家庭钟点工等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也有蓬勃兴起的IT科技人员、职业经纪人、自由撰稿人、主播、职业CEO等收入较高的群体。目前的社会保障政策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类型和就业形式的针对性不强。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纳存在困难。多数地方只统筹本地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外省户籍的无法在工作地参保;社保大多只有基本养老和医疗两项,不包括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是异地就业,岗位更换频繁,难以满足社保连续足月缴费达到缴费年限的要求,由此造成账户转移接续困难;按自身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他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对缴费比例要高于20%,缴费水平偏高。因此,也造成这一人群参保率不高,覆盖面窄,断保率高。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5月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中共中央“十四五”规划及2035远景目标也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
戴红兵建议,首先完善相关立法,对现有社保体系中“灵活就业人员”进行重新界定和分类。其实还要科学立法,合理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平台企业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防止已出现的就业者因工伤亡无人管理等恶性事件继续发生,同时也要保障行业平台生存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类型化案件,统一裁判标准。
其次,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取消参保限制。要调整现行社保政策“有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建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体系;要破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参保地不再局限于户籍地,待遇享受由户籍地领取转为参保地或户籍地自由选择领取;要针对不同需求与能力扩大缴费基数的可选范围,将固定的缴费基数改为可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水平自主选择,且最好与正规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保持统一。可设计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缴费方式;要建立个人社保账户和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通。
此外,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目前社会保障仍是非强制性的,建议对风险类型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强制参保,如工伤、失业保险,风险较小的社会保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参保,如生育保险。
最后,戴红兵建议设立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基金,为所有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分为三部分:平台类企业根据劳动者的接单数量和应付工资额,抽取一定比例的专款;政府财政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无依托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如民宿房东、自由撰稿人)自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在资金管理上,可参考公积金账户的管理模式,专款专用于全国社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