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4日电 “在我看来,对文艺作品的剽窃、抄袭,就跟偷东西是一样的。”全国政协委员、导演郑晓龙3月4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这样谈及近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从点滴做起,剽窃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则应严厉处理。
2020年年底,在百余位编剧、导演、制片人、作家联合抵制下,郭敬明、于正为多年前的抄袭劣迹公开道歉。此事引发中国公众关注与讨论,也让影视领域从业者愈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今年郑晓龙提交全国政协大会的提案就与此议题有关。他强调,文化领域的剽窃、抄袭,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业内应侧重从细节入手,保护原创者权益。
郑晓龙注意到,一些电视台、放映厅播放影视作品时“掐头去尾”。“他们为了增加广告时间,会把片头、片尾剪短甚至直接拿掉,造成介绍主创人员的字幕一闪而过,甚至直接消失。这其实是不尊重创作者署名权的表现。”
他在提案中提出,业内应更重视影视作品的署名权。“我觉得尊重知识产权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在这些问题上要认真。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作出具体要求,更好地保障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及相关问题。
“我们讲保护知识产权就要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不应该只是笼统地说‘重视知识产权’。其中,首先就是要尊重创作者的署名权。”在郑晓龙看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还可进一步培养公众的创新意识。
郑晓龙还发现,一些影视作品存在“整场戏‘山寨’其他作品”的情况。“有的导演从其他作品扒过来一些片段,有的作品一整场戏可能只是换了演员,剧情结构、调度都直接从其他作品移植过来。”
“这些做法对创新没有益处,”他告诉记者,“剽窃、抄袭这类行为一旦形成风气,就可能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愈发失去创新的精神。我们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即所谓‘山寨’不是一件可引以为荣的事情。”
郑晓龙坦言,对于此类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在影视作品中的剽窃、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应严厉处理。”
记者注意到,今年6月1日起,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即将施行。其中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一步维护创作者合法权益。
就在3月3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具体规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赔偿数额低等问题;对此,司法解释大幅度提高侵权成本,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