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说假话”“卖假货”“造假事故”
——细数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的“诚信”力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用精炼的话语诠释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诚实守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过去的一年里,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886万件,切实保护着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倡导“言而有信”“有约必践”。
让虚假陈述者付出代价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宣判,对该批63件案件的当事人合计罚款6300万元,成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面对如此破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挤占和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人民法院以决不妥协的坚定态度依法科处巨额罚款,以案为鉴敲响警钟。
现场旁听了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宗胜认为,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宣判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体现,也是在司法审判中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向虚假诉讼亮剑,也是向诚信行为举旗。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相关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对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的“碰瓷”行为亮出红牌,构建了惩处制度框架。
人之所助者,信也。帮助他人是互相成就之事,让施助者寒心就是让整个社会灰心。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擂鼓镇五星村村委会主任余绍容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碰瓷’者不再有恃无恐,让诚实守信成为共识和自觉。”
为“货真价实”保驾护航
网购到假货如何维权?遭遇网络欺诈如何追偿?著作在网上被人抄袭怎么办?信息化时代,互联网虚拟性、隐匿性等特征改变了熟人社会知根知底的信任基础,诚信危机在一些领域出现,不法分子在此乘虚而入。
如今,“流量”已成为互联网竞争中的关键争夺点和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手机应用“流量劫持”案,对这类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数据造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维护了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治理互联网领域内的乱象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人民法院还积极开放司法区块链平台,支持网络著作权人上传作品、保存证据,预防和惩治网络抄袭,让“文抄公”原形毕露。
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李潞肯定了正当市场竞争对经济良性发展的作用,这样的竞争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商业道德。“‘流量劫持’‘刷流量’是互联网的不正当竞争产物,但公平竞争在哪里都不会缺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法治维护市场规则,是推进创新发展的有效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还有两起涉及到诚实守信的案例: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和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通过司法裁判对这两起案件中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引导公民树立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
从网络到生活,从虚拟到现实。无论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是假借“以房养老”坑害老年人等违法行为,都难逃法律的制裁,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为“货真价实”保驾护航。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褒奖诚信与惩戒失信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诚信社会的均衡力量、双重法宝。
刷抖音“抖”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专属彩铃、转发“失信曝光台”微信、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人民法院为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不少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由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向主动履行转变。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拗,除了严厉的惩戒方式,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名单分级分类管理和信用修复、正向激励等机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鼓励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自我纠错的积极作用,改变“一时失信、一直失信”的窘境。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三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吴京耕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全国197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内容印象深刻,他认为,这既是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的体现,也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夯实诚信根基,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良好成果。
深圳法院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江苏、浙江法院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区分失信与经营风险的差别,为诚信的创业失败者提供重新创业的机会……
“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就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满怀信心。
运用法治手段治理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尽责的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智慧与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