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析: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新制度架构有哪些优越性?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3-13 01:36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全国人大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中规定,香港特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这一新制度架构有哪些优越性?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专家进行解析。

专家们认为,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以对特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对选委会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进行调整和优化。新的选委会更有代表性,能广泛代表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利益。

决定规定,选委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表示,此前选委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现在新增第五个界别,每个界别人数维持300人不变,总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五大界别人数一致,平等而均衡,能够更好反映香港各阶层民意、代表香港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偏向某一特定界别。

武汉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认为,香港回归以来,选委会规模不断扩大,由800人增至1200人,现在再增至1500人。新架构下的选委会能更好覆盖香港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代表,更好体现均衡参与原则,扩大香港居民的政治参与,通过这样的选委会选举产生的治港者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港澳研究所副研究员李环表示,之前的选委会架构中,第三界别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现在改为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这一变化表明,选委会架构随着香港社会变迁作出了适时调整。近年来,香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凸显,房屋、土地、就业、收入等重大民生问题亟待破解。选委会的新架构能更好代表基层民众利益,反映相关群体的诉求。

决定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委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委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李环说,188人是选委会全体委员1500人的八分之一。香港回归以来,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门槛一直维持这一比例。这一比例是合适的,既能产生足够多的候选人,促成有竞争的选举,又可避免因候选人太多而无法有效整合选委会委员意向。

周叶中表示,决定规定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这就要求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士必须在每个界别中都有一定的认受性和接受度,才能成功“出闸”。因此,其竞选政纲及当选后的施政纲领必须兼顾各界别的利益和诉求。这也是基本法规定的均衡参与原则的充分体现。

专家们指出,选委会的新架构有助于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确保香港特区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

根据相关规定,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是选委会的当然委员,新的制度中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也成为当然委员,在新增的第五界别中还包括“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齐鹏飞表示,这样的调整将使选委会更具代表性和权威性,更能体现和强化国家元素,把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香港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专家们认为,决定关于选委会负责事项的规定有利于维护香港社会整体利益,提升特区治理效能,促进香港民主稳步发展。

齐鹏飞说,选委会不是新名词,“重新构建”和“增加赋权”才是改革创新的要点。香港回归后,第一届、第二届立法会都有选委会选举产生的立法会部分议员,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借鉴了香港市民熟悉的民主选举方式。选委会作为一个整体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突破了某个界别、选区或政团的局限性,有助于弥补立法会只有功能团体选举和分区直选的不足,保障香港最广大居民的根本利益。

周叶中表示,选委会的新架构在代表性上更加广泛,体现了更大程度的实质民主,有助提升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的民主质量。对选委会重新构建并增加赋权,能使“爱国者治港”在选举环节得到有效落实。

李环认为,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候任人和部分立法会议员,使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具有共同的选民基础,从而在立法会内形成稳定支持行政长官依法施政的力量。这有利于结束反中乱港分子借立法会平台掣肘特区政府施政的情况,有利于理顺行政立法关系,保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顺畅沟通,巩固和维护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体制。

来源:新华社  作者:记者 查文晔 陈舒  编辑:李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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