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8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做好提前介入,会同监察司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大量前期调研工作。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了以下立法调研、修改工作:
一是在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下,先后赴亚运村、拱墅区等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三是将草案刊登在杭州人大网、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四是会同市公安局等就草案修改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10余条,主要集中于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安全许可材料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初稿,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进一步予以修改完善,期间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了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杭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草案第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以利于法规的实施。法制委员会认为,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范围概括表述,可以减少与上位法的重复,但是不利于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因此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定义和具体范围。(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职责
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各管理部门职责。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当补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疫情防控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责修改为“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活动场所及其周边病媒生物控制情况开展监督,并指导承办者开展疫情防控、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关于安全许可材料
草案第十条规定了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行政法规已经对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作了明确规定,建议不增加材料种类。
法制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地方性法规“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并且在继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减环节、减材料、减费用、减时限以及推行“无证明化”改革的背景下,也应当避免增加许可材料种类。因此,将许可材料修改为与上位法一致;对其他实际工作所必需的材料,改由公安机关在指导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或者现场检查时核查。(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安全许可变更、现场安全检查、临时设施管理、法律责任、自发活动管理等内容,以及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在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