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10-28 10:18:36 Thu   

(2021年10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2件,分别是杨一青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议案和潘曙龙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的议案。城建环保委在接到议案后,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同时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会同市建委赴富阳区场口镇东梓关村、大源镇稠溪村等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了市人大代表、村民代表、乡镇村社等各方意见。根据调研情况,与议案领衔代表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并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代表均表示满意。城建环保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的议案

近年来,杭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新业态新问题频频出现。为切实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市政府将《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为正式项目。市住保房管局积极落实,经立项、调研、论证起草了《办法》草案,于2020年6月底提交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开展了征求意见、修改论证等工作。

2020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此,市住保房管局与市司法局经过认真研究,认为:一是由于《办法》涉及的开业申报、网签备案、资金监管、租赁贷、企业信用体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主要制度设计内容,目前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需待上位法明确;二是由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较窄,在上位法缺失的情况下,在《办法》的立法权限范围内规定的监管措施效力层级不高、规范力度不强,难以有效解决有关问题;三是由于国家《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企业、出租与承租、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等重要内容均进行了规定,而《办法》草案中对于上述内容也有涉及,有待上位规章进一步明确。鉴于上述情况,在《住房租赁条例》出台前制定《办法》的条件不成熟。

因此,市司法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令第309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政府建议暂停《办法》的立法工作。市政府经研究后同意暂停该规章项目,并已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报经市委同意。

城建环保委认为,鉴于目前上位法尚未出台,市政府已同意暂停《办法》立法工作等原因,现阶段制定相关条例条件尚不成熟。

二、关于尽快制定《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的议案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家“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乡村振兴及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举措,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制定《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精神的需要,也是巩固乡村建设成果、保障乡村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从2003年开始,杭州开始了为期八年的“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改善了村容村貌,提高了农民生活品质。2011年以来,杭州市在“百千工程”的基础上,围绕统筹城乡示范区的要求,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在长效管理机制、资金投入、监督考核等方面仍存在不足。虽然政府部门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层级相对较低,且多头管理不统一,确需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来为乡村建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预备项目,前期,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初步形成《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村庄风貌管控与传统村落保护、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建筑工匠、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职责、村庄规划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与安全施工以及对建筑工匠的培训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目前条例草案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中。市建委已将其申报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

城建环保委认为,制定出台《杭州市乡村建设条例》是对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具体化、地方化和特色化。对于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具有积极的引领作用。城建环保委将继续做好条例的项目论证和立法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即进入立法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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