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09:25:00 Mon   

(2021年8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开展深入调研。一是先后赴西湖风景名胜区、西湖区实地调研,并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二是赴杭州茶厂调研,了解西湖龙井茶茶叶收购、炒制加工及销售情况;三是赴互联网法院了解涉西湖龙井茶诉讼及司法保护情况,并听取法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四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建议;五是将条例草案送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汇总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100多条,反复修改完善有关内容,形成草案修改初稿,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农业局等再次征求意见。8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火林听取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之后,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西湖龙井茶产区范围内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确定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订立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协议书、定向资金补助等方式保护西湖龙井茶群体种种质资源。有意见提出,应当将群体种种质资源的保护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龙井群体种是西湖龙井茶最早的品种,也是土生土长的原生混合茶树品种。近年来,因茶农追逐短期经济效益,出现不少龙井群体种改种龙井43的现象,龙井群体种数量日趋减少,区域分布发生很大变化,一旦消失灭绝,其蕴含的优异基因、承载的传统西湖龙井茶文化也将随之消亡,加强对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的保护十分迫切和必要。因此,草案修改稿第三章专门设置“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一节,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通过定向资金补助等方式保护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不得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等。同时,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鼓励保护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户签订保护协议,对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义务以及相应奖惩机制作出约定。此外,还在第二十二条就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古茶树的保护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为打击假冒西湖龙井茶行为,条例草案创设了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二为一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并授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有意见提出,《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依《商标法》等进行保护,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制度,有可能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首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持有人是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属于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管理权并不合适。其次,根据《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是否使用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均由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不能规定强制使用。在此基础上,要求使用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申领条例草案规定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达不到覆盖全部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的管理目的。因此,条例草案设计的“二合一”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从源头打击西湖龙井茶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维护西湖龙井区域公用品牌形象,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地方行政管理需要,有必要建立单独的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此作出规定。《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6〕8号)也“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综上,草案修改稿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两标分离”,从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角度,在第三条第三款重新定义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并将第四章分节,围绕品牌保护和标识管理分别作出规定。在品牌保护一节,第二十七条规定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品牌保护力度,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标识管理一节,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第二款规定西湖龙井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还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在第三十六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张贴使用专用标识进而发现制售假冒伪劣西湖龙井茶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不再重复规定。(修改稿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西湖龙井茶产区定义、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标准化体系建设、文化传承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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