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09:40:00 Mon   

(2021年8月30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孔春浩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信用立法是支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是确保信用机制有效落地的关键保障。2016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出现,迫切需要新的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立法,对社会信用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此外,社会信用立法的迫切性还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社会信用建设要求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信用问题均作出原则规定,还先后出台社会信用领域相关政策措施。我省虽然于2018年颁布实施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但没有涉及市场信用方面的内容。这些都需要杭州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补充和落实。

二是促进杭州高质量发展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务院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作为重要内容。杭州开展社会信用立法,有利于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治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推动杭州营商环境建设迈向新高度。

三是释放信用惠民红利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杭州信用工作顺应广大群众的需求和期待,提供了“舒心就医”“无杆停车”等多种“信用+”服务。杭州开展社会信用立法,可以将信用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固化为法律制度,让群众享受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信用价值”。

二、关于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主要包括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相关文件。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有关立法工作要求,自2020年4月以来,市发改委和市司法局历时1年多时间,在市人大法工委、财经工委指导下,通过组织开展多轮次的专家座谈论证会、外地城市调研取经、各政府部门及区(县、市)征求意见、读稿修稿,最终形成《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与今年8月10日,由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

(一)对信用相关概念作出了明确界定

主要是在遵循《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界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等作出界定。明确社会信用的内涵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兼具社会管理属性和市场经济属性。

(二)强化了对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

主要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原则、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市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的范围、社会信用信息开放共享机制等内容。其中,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事项上,我们提出在国家、省目录的基础上,建立杭州市补充目录并明确其纳入内容,体现了我们杭州的特色。

(三)规范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实施政务应用清单和信用承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明确其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先行受理。二是鼓励市场主体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推动信用产品应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社会信用产品的应用开展技术科技创新等。三是规定守信激励机制和相应措施。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相关单位在法定权限内,可以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优惠、便利措施。四是创设信用重点关注对象制度。充分发挥信用治理的事先干预功能,保持对重点关注对象的柔性约束。五是规范失信惩戒机制和相应措施。明确失信措施的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实施依据等内容。六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机制。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认定和程序以及移出名单的条件和程序。

其中,我们做了四项杭州特色制度设计:一是在守信激励方面,固化杭州惠民便企工作成效,对良好信用主体在创新创业、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民生事项等方面给予优惠便利。二是首创信用重点关注对象警示制度,对未达到严重失信标准的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人性化的劝谕、辅导。三是在失信惩戒措施方面,提出地方补充清单,并明确限定可纳入的措施事项。四是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方面,提出仅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认定依据。

(四)加强了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我们专设第四章进行规定,主要做了五项制度设计:一是知情权,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应用等相关情况;二是信用主体的查询权,公共信用信息由市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市场信用信息由信用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两次免费服务;三是异议权,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四是隐秘权,信用主体有权要求屏蔽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等良好信息;五是修复权,信用主体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信用修复。

(五)优化了信用环境建设

主要包括构建政务诚信,促进信用行业发展,加强信用文化宣传与教育等多个方面。其中,我们提出的“本市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条款是杭州首创,契合优化营商环境、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要求,有利于强化杭州政府公职人员的诚信示范作用和良好形象。

(六)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一是作出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性规定。如对于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信用相关规定的,提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是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追究单位责任及个人处分等。

会后,市发改委将根据今天会议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提交发布。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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