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民生保障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地域范围为淳安县行政区域,发挥生态资源优势,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路径,实施特殊的管理体制机制,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地区。
第三条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应当以千岛湖保护为核心,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遵循市域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和重要区块建设和绩效考核,决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
本市设立的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实施方案、支持政策等建议,协调各项工作推进,组织制定、落实阶段性目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淳安县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上级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等活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水生态系统保护体系,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保机制和保障措施。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探索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机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机制和措施。
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城市绿化、人民防空、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务、投资促进、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各项支持措施。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做好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鼓励开展湖泊生态治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专项研究,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七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以持续提升水质、持续改善景观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为重点,以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为路径,使淳安县域成为生态更优、发展更好、生活更幸福的美丽样本。
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淳安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钱塘江及两岸区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等相衔接。
第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千岛湖湖区及周边自然山水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运用城市设计手段,实现对城市风貌的控制引导,保持自然山水景观风貌的完整性。
第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评估机制,定期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划修改的依据。
第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千岛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千岛湖水域。
第十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千岛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二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城市绿化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水质、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水资源、水生态、森林资源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保持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持续增长: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
(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并逐步提高;
(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前一年度水平之上。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千岛湖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农业、林业、居民生活、工业、交通等专项污染防治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绿色农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推广科学施肥;推行养殖废弃物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制定渔业生态养殖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品种结构,控制养殖规模,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科学处置农作物秸秆、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废弃物;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一百零八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第十五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林业面源污染,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分质量,推广林业生态经营模式。
第十六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千岛湖沿岸地区的污水纳管排放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等工作,建设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实现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按照要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七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生态工业发展,形成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人口资源环境和谐格局。
第十八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轨道交通、沿湖交通主干道、航运码头和通用机场等建设中,按照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采取噪声、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实施船舶污水、生活垃圾收集和上岸处置制度。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纯电动船舶和天然气船舶,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
禁止在千岛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淳安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天然林保护和抚育,优化森林生态品质。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湖岸、湿地、沙洲、岛屿、河道、流域、河流入湖口等生态修复,对废弃矿山、施工遗留场地、废弃物堆放场地等影响生态环境的区域进行清理、复垦或者生态化改造。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千岛湖临湖生态缓冲带、入湖溪流及周边生态拦截带(沟)建设。
第二十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和治理,提升区域防洪排涝能力;在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法有序实施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退耕还林,提升涵水保土功能;严格控制林地使用除草剂,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土地、湿地、水、矿产、森林、水产、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在上级水量分配量内统筹水资源利用和开发。市人民政府调整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事前征求淳安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
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编制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推动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绿色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服务业发展,建立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机制,构建低排放、高效益的绿色产业体系。
第二十三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茶叶、干(水)果、蚕桑、渔业等重点特色产业建设,推进规模化现代生态农业,培育特色农产品品牌,实施农产品溯源机制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农业和文化、旅游融合,支持集约化绿色农林生产模式发展。
第二十四条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积极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应用。
第二十五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以生态旅游业为特色的服务业发展,鼓励高附加值绿色服务业的发展。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全域化发展战略,通过旅游项目布局、旅游产品供给、旅游新业态培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品质化、智慧化、融合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围绕构建便捷化、绿色化、智能化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目标,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公路、轨道交通、航运、通用航空等交通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平台纳入市级统筹布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推进飞地(异地建设用地)经济发展。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编制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应当体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的特殊需求。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统筹产业平台的空间分布、数量规模、产业定位,设定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制度。
第五章 民生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通过委派高级技术人员入驻服务站(所)进行技术指导等方式,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优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事业资源向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延伸,按照要求实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范体系,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统筹淳安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支持和帮助淳安县引进人才。
第三十一条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等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实现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融合发展。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各级政府资金共同投入机制。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城乡融合、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政策资金的统筹力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生态奖补、强村富民、区域协作等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千岛湖配水工程优先满足受益区城市生活饮用水需要。
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水价应当优水优价,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
鼓励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
第三十四条 支持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设立飞地(异地建设用地)用于淳安经济社会发展。
市人民政府建立淳安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协调与推进机制。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可由千岛湖配水工程受益区分别提供,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相对集中的飞地(异地建设用地)建设区域。
淳安飞地(异地建设用地)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淳安飞地经济发展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加强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淳安县人民政府加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水环境、大气、土壤等监测点位密度,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和综合运用,建立全域生态监测预警平台和应急指挥机制,推行全域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重点围绕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加强监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新安江上游地区建立区域共保机制,统筹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
淳安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信息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建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对市有关部门和淳安县人民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实行单列考核和差异化经济指标考核机制。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