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4-25 09:22:08 Sun   

(2021年4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委于2020年12月18日接受杭州市人大法制委下达的关于《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论证任务后,于12月20日落实了论证人与审定人。经论证人于12月21日至2021年1月5日的论证,立法咨询委员会于2021年1月6日的讨论及随后论证人的修改、审定人的审定,现提出本《论证报告》,供审议参考。

目录

●论证法案

●论证范围

●论证依据

●论证参考文件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总体评价

一、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三、《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达

四、《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和意见

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论证法案

《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论证范围

1.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何?

2.本《条例(草案)》的内容与上位法是否抵触?

3.本《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与内在逻辑是否明晰?

4.本《条例(草案)》的语言、文字表达是否规范?

5.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注:本《条例(草案)》所涉技术性内容不属论证范围)

●论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1982年12月10日、1986年12月2日、1995年2月28日、2004年10月27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五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15.《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17.《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8.《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浙江省旅游条例》(2015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论证参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大法工委2009年10月26日发布);

2.《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全国人大法工委2011年1月30日发布);

3.《杭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2月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2019年5月23日发布并实施);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

6.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国函〔2016〕161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7〕201号);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2018年7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9.《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0号);

1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1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中发〔2015〕12号);

14.《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5年9月21日);

15.《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7日);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22年)的批复(浙政函〔2018〕70号);

18.《中共杭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框架方案〉的通知》,

19.《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35年)〉的通知》(市委发〔2020〕13号);

20.《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1.《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2020年6月1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2.《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3.《杭州市旅游条例》(2016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2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旅游休闲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04号);

25.《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论证意见

第一部分总体评价

一、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鉴于以下理由,有必要制定本《条例(草案)》:

(一)更好地保护千岛湖生态,充分实现其水源涵养区功能。千岛湖是长三角最大的人工淡水湖,是钱塘江乃至整个杭州水系的重要源头,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战略地位。2019年9月25日,浙江省政府正式批复同意设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以更好地巩固提升千岛湖临湖地带综合整治成果,保护好千岛湖一湖秀水。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加强对千岛湖生态环境的保护,但目前尚需建立健全保护机制,需要围绕千岛湖水质保护这一核心,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采取特别的管理体制,实施严格保护举措,以更好地推动千岛湖高水平保护。

(二)更好地推动淳安县绿色发展和民生保障。实现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是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目标和路径,也是其独特的功能定位。但目前淳安总体发展还相对滞后,需要通过制定条例创新体制机制,以特别的举措、特别的保障,实现千岛湖系统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共建共保,推进淳安县域的绿色发展和生态富民,在全国率先形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发展的千岛湖模式。

上述现实必要性的论述也充分说明了本《条例(草案)》的重要性。

二、《条例(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条例(修订草案)》内容大部分具有相关上位法依据,少部分则属于创设性立法,经查阅和论证,比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见与相关上位法明显抵触之处。

三、《条例(草案)》的总体结构、逻辑性及文字表述

本《条例(草案)》总体结构清晰、内在逻辑较合理,文字表达总体比较规范,但仍有需进一步优化之处,主要包括:第一,全文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均采用了完整表达,包括《条例(草案)》名称在内共有51处,表达不够简洁,阅读不够顺畅,建议在正文中第一次完整表达后均简化为“功能区”;第二,部分文字表达不够严谨,存在口语化、口号化现象,如第三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表述。相关修改建议参见“论证意见”的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四、《条例(草案)》的几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说,本《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明确,内容合法,依据充分,但《条例(草案)》仍然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斟酌。

(一)从规章到地方性法规的优化问题

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意在解决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补充和完善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目的,为打造城乡融合生态富民的示范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的先行区提供法规依据。但综观《条例(草案)》的内容,尚存以下问题:

1.未充分体现对《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比较于《办法》,《条例(草案)》虽加强了景观风貌管控,增加了危险品运输管理内容,利于生态保护,但总体而言,《条例(草案)》对《办法》的吸收较多,而调整、补充和完善则明显不足,且补充的内容亦过于抽象概括,未能体现对《办法》的明显优化,能否解决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存疑。

2.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要求尚有距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重要的法形式,《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可见,内容的具体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是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应有特点,也是以地方立法权解决地方事务的赋权要求。而从目前草案内容来看,仍沿袭了原《办法》较抽象的特点,全文内容总体呈现框架性特点,有关规划、生态保护、生态奖补、水价和水权交易、飞地发展、民生保障等内容等均过于原则和简单,跟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尚有较大距离,并可能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从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意出发,应在整体上进行实质性的补充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要求。

(二)关于功能区的目标定位问题

1.作为“水源涵养”功能区的保护体现不足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功能区要实现“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三重目标,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显然是首要的也是核心的目标。根据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新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类型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7]201号),淳安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水源涵养类生态功能区,这意味着保护好千岛湖这一优质饮用水水源地是《条例(草案)》的第一要义,并优先于其他立法目标。因此,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应始终围绕“水源涵养”这一目标,并通过特别的举措加以推进。而从目前文本来看,体现这一核心目标的内容尚比较简单。建议强化保护举措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充分体现“特别保护”的要求。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并根据不同等级确立具体的保护措施。

2.“特别生态功能区”的“特别性”体现问题

2016年,国函〔2016〕16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中,浙江新增11个重点生态功能区,淳安即是其中之一。本《条例(草案)》沿用了《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框架方案》、《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中的“特别生态功能区”表述,体现了杭州市以特别的定位、特别的举措、特别的支持,在千岛湖系统保护、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共建共保、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开拓精神,其意在全国率先形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发展的千岛湖模式的努力值得肯定。但从草案内容看,该“特别性”未能充分体现,需要在管理体制、生态保护、民生保障、严格管理等方面体现“特别性”,方能对接“特别的定位”,否则很难体现最高标准、最实举措、最严监管、最强保障之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的先行区水平,也很难打造成为高水平发展的生态功能“特区”。部分修改建议见“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另外,也有部分委员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对功能区的表达与中央文件保持一致较为合适,即仍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特别”的定位可更多地体现于制度设计。

(三)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生态功能区实现良好治理的基础,也是本《条例(草案)》的焦点问题之一。但比较于原《办法》,《条例(草案)》并未有根本性变化。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并非是淳安县的“生态特区”,而是杭州市乃至浙江省的“生态特区”,绝非淳安县一己之力就能建成建好。因此,以淳安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恐很难实现“生态特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目标。建议在制定《条例》时,明确和强化市人民政府在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规划、统筹、协调、保障与考核方面的职责,从而形成市县共担、分工负责的管治合力。部分修改建议见“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四)《条例(草案)》部分条款需予以完善

1.《条例(草案)》为促进功能区民生保障,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要求实现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达到或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似有待斟酌。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民生领域的基本要求,是公民平等权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反映。对功能区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目标定位于全市平均水平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应有之义,但“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则可能并不合适。

2.关于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草案)》希冀以最严之规定实现保护之要求,但目前法律责任部分过于弱化,无实质性内容,亦未能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横向比较《杭州市钱塘江综合保护与发展条例》、《杭州市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等,均有具体的法律责任内容,建议在立法权权限内对此予以具体化。

第二部分《条例(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二条。去掉“本市”,以精炼表达;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范围的界定比较拗口,语言表达不甚通顺,建议采用地理术语进行描述,以明确其空间范围;同时在第二款“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后加上“(以下简称功能区)”,理由同前述,以精炼表达。

二、第三条。去掉“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字样,一是避免条文的口语化、口号化,更好地体现条文的规范性要求;二是没有准确、针对性使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相关资料显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是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精神及《长江保护法》内容,是否适用于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需要斟酌,以避免泛化使用,且简单套用亦容易被作为重复立法的典型。

三、第四条。应进一步强化杭州市人民政府在功能区保护与发展上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市政府与淳安县的职责分工,避免“小马拉大车”式管理体制,理由见前述。

四、第五条。进一步合理确定淳安县人民政府职责,理由见前述;第二款中部分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表达不规范,包括:无“城市绿化”部门、林业和水利、文化和旅游均为同一部门,不宜分开表达。

五、第二章规划部分。规划部分整体不够具体,应细化条文明确规划目标、实施进程及具体计划,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内容的细化提供指引。同时,规划编制涉及民生问题,应增加公众参与的条款内容,以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精神。

六、第十条。生态指标的三项过于含糊,不能体现高水平保护的要求。建议将指标数字化,如修改为:

(一)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稳定在优级;

(二)保持千岛湖总体水质稳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三)当年度森林覆盖率不低于前一年度的森林覆盖率,并逐年提高。

七、第十二条。有关退耕工作完成的时间应明确,并体现对退耕农民的充分补偿以保障民生。因此,本条最后一句建议作如下规定:“在对种植户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实施千岛湖主湖区高程108米以下农用地逐步退耕。”

八、第十四条。基于优质饮用水水源地高水平保护的需要,应明确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年限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实现污水处理达到全市甚至全国领先水平,方能体现样板的水准。

九、第十六条。将“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改为“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以更好地保护水源地。

十、第十七条。第三款应明确具体时间,以高标准、严举措来保护生态。

十一、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林地使用除草剂,防止水土流失”中,除草剂属于农药,建议去掉这一表述,或合并到第十二条。

十二、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建议改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林,探索建立集体所有森林资源政府赎买机制,优化生态公益林布局”。体现制度创新及其目的。

十三、第二十二条。建议去掉“电子信息”,因不属于特色产业,也与后面的数字经济产业交叉。

十四、第五章 民生保障。委员们认为,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中,应将民生保障置于重要地位,并在条例中明确具体的保障举措如每年的财政保障,并应明确杭州市人民政府的保障职责,以真正实现保障民生。建议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这一章具体内容。

十五、第二十七条。去掉“或者高于”字样,理由同前述,以体现公共服务均等化,避免逆向歧视。

十六、第三十一条。去掉“受益区”三字,理由是不必强调;第二款中“体现水源区水源涵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整治等投入”与前句的表达未能衔接顺畅,建议去掉;第三款也去掉,理由是无实质性内容的研究探索,无写入的必要。因此,本条建议改为:

“第三十一条[供水和水价] 千岛湖配水工程优先满足城市生活饮用水需要。

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应当按照合理取水、有偿配水、优水优价的原则。”

十七、建议将“法律责任”部分适当具体化,理由同前述。

十八、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对管理机构和公职人员责任追究的完整性。

论论证主持人:邵亚萍

(签 名)邵亚萍

审 定 人:钱水淼

(签 名)钱水淼

签 发 人:

 (签 名)

立法咨询委员会(章)

2020年4月19日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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