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1-04-26 10:55:00 Mon   

(2020年4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0年12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意见,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开展深入调研。一是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先后召开多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分别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司法局等的意见建议。二是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组织论证,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杭州人大网、杭州人大发布微信公众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反复讨论修改,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条例草案明确了市政府的统筹责任、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管委会的协调责任和淳安县政府的属地责任。有意见建议从全市统筹及有利于落实责任的角度,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主要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经研究,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等文件精神,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等主要牵头部门的职责。(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保护与发展规划。有意见提出,因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与淳安县域范围完全重叠,条例草案规定的“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属于什么性质的规划,是否属于国土空间规划,其编制主体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认为保护与发展规划为发展规划类,在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淳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并进一步明确编制程序、要求,同时删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相关规划统筹管理的规定。(修改稿第七条)

(三)关于加强生态保护。有建议提出应当明确在千岛湖水域及沿湖区域内禁止实施填湖、爆破、挖砂、倾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经研究,结合千岛湖综合保护和临湖地带综合整治成果,草案修改稿对依法划定千岛湖保护范围、岸线保护范围作出规定,同时考虑到其他违法行为因上位法规定较为详尽,增加了有关衔接条款的规定。(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四)关于保障与监督。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建立生态奖补、强村富民、区域协作等机制。为做好配套,草案修改稿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时,为加大保护力度,根据有关意见建议,草案修改稿增加了政府监督、公益诉讼、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部分文字、章节名称等进行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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