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1年3月,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龚志南、李莲萍、阮英、方月仙、骆寅等五人联名将《关于修改<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就条例修改开展深入调研:一是由常委会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赴西湖区调研,分管领导赴浙江财经大学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意见;二是将决定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三是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文明办就条例修改的重要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4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关于修改<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与亚运会相适应的文明行为
有意见提出,在亚运会即将召开之际,需要进一步倡导相关的文明行为。法制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在排队等候、观看赛事、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等方面作出完善。(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与禁食野生动物有关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不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过于宽泛,且与上位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容易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有关禁止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进行细化。(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有关出行文明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建议补充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应当系好安全带、禁止占用应急车道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在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文明行为中作出补充规定。(决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关于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容
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社会心理服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在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中补充提升社会心理服务水平的职能。(决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五、关于社会服务的内容
有意见提出,决定草案规定当事人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若其自愿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免予处罚,但目前缺乏实践经验,判断当事人是否自愿比较困难,同时容易和志愿服务混淆。法制委员会经认真研究,认为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容易出现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参加社会服务的现象,同时容易和志愿服务混淆,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因此,决定草案修改稿删去了相关内容。
此外,决定草案修改稿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群体、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等事项,以及修改决定草案的条文顺序和其他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