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龚志南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迄今已有5年。为更好地总结《条例》施行以来的成绩和经验,发挥《条例》对文明行为促进的保障作用,常态长效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在市人大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市文明办推进了《条例》的修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作为全国首批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之一,《条例》在推进文明行为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杭州积极打造最有温情的善城,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擦亮“最美现象”“礼让斑马线”等品牌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刻认识到,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和任务,一些不文明行为还缺乏有效约束,一些文明行为促进的做法也需要通过法规加以固化。
(一)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有新部署。一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并对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安排。二是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新时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三是2019年10月和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省委、省政府随继出台实施意见,对公民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进行了全新的战略谋划。四是当前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积极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实践阵地和条件保障。
(二)杭州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有新要求。一是杭州高水平打造“数智杭州﹒宜居天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必然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相统一、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相协调、德治法治智治相结合,《条例》修改完善是应有之义。二是杭州正处于“亚运会、大都市、现代化”的重要窗口期,特别是要以筹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为契机,在持续规范基本文明行为的同时,突出遵守文明观赛、文明交往礼仪,培育理性平和心态,注重国际交往文明,更好地展示杭州的文明形象。三是杭州在力保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的同时,将全力争取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标准更高、要求更严、覆盖更广,更加需要法治保障。
(三)《条例》施行以来社会生活有新变化。一是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如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推进移风易俗、使用公筷公勺、反对餐饮浪费、不食用野生动物等,需要通过法规予以固化。二是结合《条例》施行调研和本次修改征求意见,《条例》原有部分内容如重点处罚的不文明行为清单需要加以更新,有些新的不文明行为如驾驶机动车时乱鸣喇叭或随意使用远光灯、驾驶非机动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随意停放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等需要加以规定。三是杭州近年来针对地铁运营、电梯安全、物业管理等,制定或修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需要在《条例》中予以体现。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成立工作专班。《条例》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以来,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高度重视,将其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予以推进。成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邀请原参与《条例》制订的专家、学者作为成员。制订修改工作方案,细化了修改工作的时间表、任务书。
(二)深入调研学习。修改工作专班前期通过网络,重点学习了新近制定或修定的兄弟城市《条例》,如北京、南京、广州、福州、大连、深圳、嘉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同时,系统学习了近年来的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本市工作计划总结、文明创建做法成效及问题短板等材料。
(三)广泛征求意见。1月18日,市文明办先后召开《条例》修改地方、部门座谈会,邀请区、县(市)、乡(镇)、村(社区)有关负责同志、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1月29日至2月12日,通过线下问卷调查方式,面向10个区的1000位市民征集“十类最不文明行为”和“十类最需要法律惩处的不文明行为”。2月5日至9日,通过“杭州网”“杭州文明网”和“文明杭州”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形式,面向全体市民征集“十类最不文明行为”和“十类最需要法律惩处的不文明行为”,收到意见和建议5742条。
(四)反复修改研究。修改工作专班结合调研学习和意见征求,对《条例》进行了多次修改、几易其稿。2月24日和25日,市文明办召开全体负责同志会议,逐条对《条例》修订文本进行了商议,并在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条例(修改草案)》。3月初,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听取了修改情况专题汇报。3月8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改草案)》。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草案)》共八章四十七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总则
1.新增文明行为的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协同、全民参与、数字赋能,遵循教育引导与实践养成相结合、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2.责任群体新增: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3.新增文明实践体系:本市建立新时代文明实践体系,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深入移风易俗,传播新思想,引领新风尚。
(二)关于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1.对公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进行了扩充和完善。
2.对公民应当遵循的公共文明行为规范进行了微调和新增:(1)使用电话和其他电子设备不妨碍他人;(2)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楼梯时靠其右侧上下,使用自动扶梯时不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3)公民观看赛事、演出、展览等公共文体活动时的文明规范;(4)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5)培养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6)就餐时鼓励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不得食用野生动物。
3.对公民文明出行规范进行了微调,新增:(1)驾驶机动车时,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主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2)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自觉佩戴安全头盔;(3)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时,应当规范有序,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无障碍设施,不得妨碍他人通行;(4)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迅速通过不嬉闹。
4.对生活文明规范进行了微扩充和完善,新增:(1)倡导公民应当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2)杜绝铺张浪费,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事宜;(3)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用品,出行时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5.对社区文明规范进行了微扩充和完善,新增:(1)不在非专门充电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2)进行装修作业或者在室内娱乐、健身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保障安全,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对家庭文明规范进行了微扩充,新增:家庭教育义务。
(三)关于文明行为的鼓励和促进
对见义勇为的倡导进行了扩充,新增: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职责与实施
1.新增有关部门职责:(1)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理性消费的市场环境,制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食品浪费等行为;(2)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推动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依法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3)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4)网信部门应当将网络文明建设要求纳入岗位工作规范,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和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发展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2.新增群团组织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五)关于保障措施
1.对公共设施和财政保障进行了扩充,新增: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文明行为促进提供条件。
2.对先进表彰进行了完善,新增“最美杭州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举荐评选、表彰奖励和帮扶礼遇制度。
3.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条款,删去:被救助人主张其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六)关于检查和监督
1.新增创建评估工作的内容。新增: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关于法律责任
1.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新增:(1)不按规定变道、超车、让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的;(2)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3)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标,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删去:(1)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有攀折花木、踩踏草坪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2.新增社会服务规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及时改正并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不予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