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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买知名品牌车 仅一周就出现质量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0 16:00:00

花50万元购买了一辆知名品牌的汽车,使用了一周就出现了问题。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根据相关条例退车退款,但4S店却坚持“先拆开发动机检修”,如果未达到退车标准的,不予退车。对于这个方案,消费者自然难以接受,于是到区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

案例回放:50万元的名牌车开了一周就出现故障

2021年3月10日,消费者周女士(化姓)向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她于2020年12月17日在某知名品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该品牌汽车,价格50万元左右。但提车后才一周,周女士就发现车辆出现了问题。

“12月25日,我发现车子的发动机故障灯就亮起了,12月26日到4S店检测,但未找到故障原因。”周女士说,4S店检修后认为没有问题,让她可以继续使用,于是她又将车开回了家。

2021年1月至2月,丁女士发现车辆又连续几次出现发动机故障灯亮的情况,于是又找到4S店,得到答复是:需要拆发动机尝试维修。

毕竟还是新车,而且买车的费用也比较高,对于4S店提出的“拆开发动机检查”的方案,周女士不认可,要求退车。

4S店向厂家反馈后,厂家表示依据国家“汽车三包政策”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因此,4S店认为该车尚未达到退车标准,不予退车。

部门介入:根据“浙版消法”履行责任,全额退款

受理该投诉后,区市场监管局着手调查。该局调解员老章告诉记者,经详细了解,认为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老章表示,工作人员查看了相关条例与细则,认为周女士的情况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安全装置失效、车辆自燃或者因其他质量问题引起车辆失控,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符合退换车条件。

“我们陪同消费者第一次上门的时候,4S店坚持称厂家不认可‘浙版消法’,只认可国家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认为‘该车未达到国家政策’明确的退车条件。”老章说,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进行两级“消法”的分析评定后,还与富阳法院“微法庭”的法官进行了探讨,认为既然消费行为发生在浙江,执行“浙版消法”也是必须的,周女士的诉求完全应该得到支持。市场监管局要求4S店履行责任,予以整车更换或全额退货。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有一次甚至从早上9点半谈到下午3点半,终于在2021年3月19日,双方达成一致:故障汽车退货,4S店全额退款给消费者周女士。

案例点评:商家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在60日或3000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如果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深化为整车更换或者退货,并赔偿损失。

针对该起投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该汽车4S店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履行国家“汽车三包”的基础上,也要严格履行起“浙版消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

来源:富阳日报   作者:记者 徐丽亚   编辑:陈俊男
花50万元购买了一辆知名品牌的汽车,使用了一周就出现了问题。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根据相关条例退车退款,但4S店却坚持“先拆开发动机检修”,如果未达到退车标准的,不予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