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通讯员 杨蓉 陈素盈 记者 汪晓筠)近日,余杭区消保委仓前消保分会(以下简称“仓前消保分会”)收到消费者李女士投诉,“2月,我网购了一台跑步机,收到货后第一时间发现该跑步机无法正常使用,想要退货退款,但商家要求其自行出运费。”李女士认为该机器故障并非自己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退货运费,遂向仓前消保分会求助。
收到投诉后,仓前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查,该跑步机质量并无问题,具备出厂的合格证等资质证书。但因仓库方工作疏忽,漏发了相关零部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在仓前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的督促下,商家主动联系消费者李女士沟通。
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商家补发相关零部件,并安排师傅上门安装,同时补偿消费者100元。妥善解决了跑步机的使用问题,并且得到了部分经济补偿,李女士非常满意,并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对此,仓前消保分会工作人员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收到的跑步机无法正常使用,属于广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有权要求商家给予处理。商家第一时间安排补发并安装,也属履行了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