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深交所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指引》)《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指引》)两项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聚焦偿债能力,突出信息披露有效性
本次制定的《定期报告指引》全面系统规范了公司债券发行人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强调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和风险水平揭示,突出重大变化分析。一是强化发行人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重点突出业务板块及经营情况变化、重大关联交易、实控人变更等事项分析;二是完善对偿债能力有重要影响事项的披露要求,细化资产负债重要科目变动、合并报表范围变化、重大债务逾期等情况披露。
《临时报告指引》对《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进行修订,结合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实践,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及时披露预警,并优化披露安排。一是统一各类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中常用要素的披露要求,明确涉及负面影响的应当披露应对措施。二是新增与信用风险密切相关事项的披露,包括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并细化债务违约、增信代偿风险披露的具体情形。三是优化披露安排,包括完善新增借款、对外增信、放弃财产、资产被查封扣押等累积计算事项的披露时间等。四是新增持有人会议决议落实情况、转售安排等事项的披露要求。
关注特殊处置程序,提升信息披露针对性
针对进入破产程序和符合指引规定的市场化重组情形发行人,两项指引均明确了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要求重点披露对破产清偿或者风险处置有重大影响的资产、负债情况。
二是明确破产程序重要环节、风险处置阶段性进展等关键节点的披露要求。
三是适当简化常规信息披露要求,除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债券状态、持有人权益或者风险处置进展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披露外,其余事项允许季度汇总披露临时报告。
完善相关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两项指引完善了增信主体、受托管理人等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一是针对增信主体,明确其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和编制要求;细化并明确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披露要求,包括因代偿纠纷被起诉或申请仲裁、未按约履行代偿义务、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大幅下跌、未能清偿有息债务等。二是针对受托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明确其对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情况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核查、转售核查、债券违约处置跟进等履职事项的披露要求。
下一步,深交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不断健全完善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加强相关业务规则培训,着力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共同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