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是在历史中形成并普遍存在于现实中的一项规章制度。它起始于新西兰,随后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先后开始建立最低工资制度。192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8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宣布承认《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制定出台《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截至2020年,全世界所有发达国家以及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施行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自施行以来,最低工资制度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最低工资制度必然导致增加劳动力成本,进而增加社会失业,特别是增加低技能工人的失业。赞成者认为,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于增加低技能工人的工资,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平衡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力市场的要价能力,捍卫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推动平均工资增长,调整经济成果中资本与劳动的分配比例,提高民众的消费能力进而扩大内需。美国学者戴维·卡德认为,提高最低工资不仅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还提高了原本工资超过最低工资工人的收入,大部分低工资人群的就业情况没有受到提高最低工资的影响。
以浙江为例,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和2020年,浙江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15万元和7.91万元,分别为当年平均最低工资的3.42倍和3.78倍;规上工业企业净资产利润率分别为13.1%和13.4%,其中国有企业分别为12.9%和11.5%,私营企业分别为14.1%和13.8%。这表明,2020年平均工资提高10%对浙江企业效益的影响有限;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0%,影响应该极为有限。
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要强化最低工资的“提低”功能,而不只是兜底功能,这反映在最低工资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上。从1994年至2021年,浙江总共16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2021年从2017年的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上调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按算术平均计,年平均最低工资(月最低工资×12)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率1994年为47.3%和107.8%,2001年为45.0%和102.8%,2007年为42.5%和106.0%,2011年为43.4%和102.8%,2017年为40.8%和83.8%,2021年为36.2%和70.0%。
从理论分析上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率呈下降趋势,表明最低工资的兜底功能在强化、“提低”功能在弱化。在这个意义上,浙江在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应保持最低工资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率呈上升态势,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主攻手作用和撬动平均工资逐步提高、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杠杆作用。
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主攻手作用,必须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到2025年最低工资标准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齐平。2020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930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比超过60%,人均1.95万元/年,劳均约3万元/年、2500元/月。如果2020年浙江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等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劳均工资性收入至少为2660元/月,人均工资性收入约2.1万元,人均可支配收入约3.3万元。也就是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提高农村居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扩中”杠杆作用,必须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与平均工资增长的联动机制,确保“十四五”期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最低工资标准提升幅度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以北京为例,2021年12月17日,北京发布202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增长率),其中基准线为8.5%,下线为4%。如果2022年浙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其中基准线为8%,下线为4%,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10%,则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增强了“提低”功能,而且具有撬动社会平均工资提高的“扩中”功能。
【作者为省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咨询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