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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收入分配加快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
发布时间:2022-07-18 09:25:00

——访著名财税专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

【专家简介】贾康,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了“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的奋斗目标,并提出要加快构建橄榄型社会结构。如何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著名财税专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贾康。

做大蛋糕,初次分配既要体现效率也要促进公平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贾康表示,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追求的共同富裕是统筹效率和公平,“富裕”体现效率、要求“做大蛋糕”,“共同”体现公平、要求“分好蛋糕”,在不断“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分好蛋糕”,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围绕共同富裕重要议题,提出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报告也提出,要以扩中提低、收入分配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共同富裕重大改革,加快探索共富型制度政策体系。

“推进共同富裕,不能简单地只讨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之间比例的变化,而是要抓住我国收入分配中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分配中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问题。”贾康认为,初次分配作为国民收入分配的第一环节,通过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供给侧生产要素的各种潜能充分发挥,生产力不断发展,经济活力不断增长,从而在源头上解决好如何“做大蛋糕”的问题,为后面“分好蛋糕”提供初始条件。初次分配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首先要体现生产效率,这对于“做大蛋糕”非常关键,但同时也要促进公平。这里所讲的公平,主要体现在规则和过程上,和效率没有矛盾,但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如何却会对效率产生影响:如果分配结果过于平均,那就没有激励,社会相关主体下一轮“做大蛋糕”的动力就不足;如果过于悬殊,会使弱势群体产生不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从而导致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的产生,进而影响经济发展。

如何在初次分配中促进公平?这就需要进一步探索构建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的制度设计。贾康表示,在初次分配阶段,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政府以流转税介入而筹集收入,兼具弱调节,在引导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收入分配调节的中性角色,合理确定政府补贴政策的贯彻机制,明确目标,与市场结合,通过清晰、严格的制度规范,把政府补贴和政策性融资支持合理地融入要素流动的竞争性市场。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建议在分配导向上注重激励创新创业、“做大蛋糕”,尤其在这两年疫情冲击之下,要充分考虑怎样更好地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具体量化分析还可以做得更细致一点。在居民个人收入方面,建议以最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提低”,缩小收入绝对差距。

分好蛋糕,再分配有赖政府合理发力

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报告在未来五年具体目标中提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稳步提高,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生活品质和社会福利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到1.9以内”。

实现这一具体目标,需要在再分配阶段“分好蛋糕”,政府要合理发力。贾康就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强化优化再分配,防止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继承的财富而“暴富”,缩小代与代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抬低”。政府要更好发挥转移支付为弱势群体、低收入群体托底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如加大抚恤、救济、补助和对欠发达地区的拨款力度等。三是“扩中”。今后我国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演变的大方向,是要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构建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而培育、壮大中产阶层,其中一个特定挑战是要以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体系,消除“新中产”人群中心理状态上较高程度的焦虑,使他们充分发挥助益社会稳定的作用。

具体来说,政府要通过税收、财政支出调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分配水平。比如,一方面严格监管明星、网红主播、各种高净值人群等过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研究探索征收房地产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针对行业龙头改善税收政策;打击非法所得尤其是黑色隐匿收入等。另一方面抓住重点,精准施策。针对科研人员,更多要从激励上下功夫;针对企业家,更多要从保护产权、促进规范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下功夫;针对农民工,一方面要鼓励他们通过提高技能水平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解决他们在城市的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

贾康表示,为优化收入再分配,我国的税制改革方向是提高财产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占比。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具有支持形成地方税体系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等多方面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立法和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住房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已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下一步扩大试点覆盖面的有关部署同时也开始浮出水面。为此,建议浙江积极争取试点,结合直接税的改革,积极探讨推进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创新。

优化分配,第三次分配需完善激励保障制度体系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2021年8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如何科学看待三次分配的作用?贾康认为,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在国民收入分配“全景图”式的系统工程视界内,促使分配最终结果适当均平化的主力机制,既不是初次分配,也不是第三次分配,而只能是再分配。但是,再分配又不能被理解为可以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功用上“包打天下”。初次分配是为“共同富裕”提供“做大蛋糕”的大前提。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也就是说,它是为共同富裕“分好蛋糕”的必要补充,它既是辅助性的,又和前面两次分配一样不可或缺,是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必要支撑,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贾康表示,第三次分配中,社会力量所从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对推动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社会成员富起来以后,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公益事业中用心用力,在抗疫斗争中捐款捐物,共同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但就目前统计来看,我国个人捐赠的潜力还没有真正发挥,这和我国中产阶层不够壮大、培育不够到位有关,也和我们现在的一些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不够完善有关。我国的公益慈善,资金来源现在更多是靠企业,企业捐赠出来后,管理规范性又不够,特别规范的公益性基金数量有限。

为此,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省党代会报告也提出,要构建新型慈善体系。贾康表示,新型慈善体系就社会激励体系而言,除了非正式的道德体系、伦理体系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的税收体系,这个体系很关键,它可以引导、激励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为此,他建议,浙江在第三次分配领域,应积极完善税收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捐款,比如采用累进式比例扣除标准,即企业捐款数额越大,税前扣除比例就越高,这样能有效调动企业捐款的积极性;而对个人捐款,建议可考虑采取个人所得税税基全额扣除方式。同时,我们要格外注意,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须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第三次分配不是“劫富济贫”,也决不能搞“逼捐”。对于企业家来说,首先办好自己的企业,帮助解决就业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就是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就是在为共同富裕出力。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包括社会激励体系在内的新型慈善体系,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主动投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将汇聚起更多的社会暖流,更好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吴晔 肖国强 编辑 周宇晗   编辑:郑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