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7日电 (记者周晶、丁亦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让生物多样性被更好地保护。但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就是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理,水生野生动物归渔业部门管理,这种分管的方式,给执法、保护、研究等都带来困难。未来,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是不是可以进一步厘清职责和边界,更好、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野生动物?”
全国两会期间,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研究员王放通过人民网《强国答问》栏目向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提出了自己最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同样是野生动物,为什么要分开管理呢?“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问题,包括野生动物保护,都不太可能完全归一个主管部门,而是要按照管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立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建立社会动员机制,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制机制。”吕忠梅分析。
针对王放提出的问题,吕忠梅认为,这确实指出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方面的一个痛点。“我们现在的法律大多是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立法或者赋予职权,这就带来了管理体制方式与生态系统的运行以及环境要素间的系统性、整体性不匹配或者不适应问题。因此,分部门、分环境要素或者分不同物种进行管理的这种方式也会对法治建设水平带来影响。”
她建议,应通过编纂环境法典来解决这个问题。“对现行分部门管理的法律进行认真梳理,把这些法律按照相同的原则、相同的价值目标,按照一定的体系,重新进行编纂后形成一部法典,理顺管理体制,统一法律制度,为执法和司法提供统一的规范标准,让我们的法律能够更好用、更管用。”
记者梳理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各方面高度重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环境法典编纂纳入立法工作计划。自2017年开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了《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大型项目,设立了“外国环境法典翻译出版”“环境法典编纂基础理论研究”“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书”三个子课题,目前已进入结项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