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2-08-27 12:36:33 Sat   

关于《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8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就草案开展了以下立法调研、修改工作:

一是常委会分管领导召集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座谈,听取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先后赴上城区、拱墅区部分工地、物流园区开展实地调研,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排放检验、进出场核验及排气污染防治情况;三是分别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四是将草案刊登在杭州人大网、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五是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建议。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70余条,主要集中于适用对象、编码登记、使用管理、定期排放检验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分析,并积极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草案修改初稿,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等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作修改完善。

8月19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二条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过于笼统,适用对象不够清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范围有利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因此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浙江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和排气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21〕6号)(以下简称省编码登记管理办法),明确适用本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空气压缩机等以及在施工工地、港口、机场、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使用的装配有柴油机的机械。(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二、关于编码登记

草案规定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在原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予以细化。有意见提出,国家和省都有编码登记信息报送方面的规定,且环保标牌全国通用,本市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对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655号)以及省编码登记管理办法,修改相应条款,完善编码登记流程、简化报送信息范围、明确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的发放管理,并规定具体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关于分类管理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终端,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我市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国家第二、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该部分机械出厂均未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为实现平稳过渡,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对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施行后新购置使用的和施行前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数据实时传输作出不同要求,对已经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和未实现排放数据实时传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分别作出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关于定期排放检验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定期排放检验制度,要求纳入编码登记管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周期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未参加定期排放检验的予以处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期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该制度设计缺乏法律依据,建议通过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检查解决相关问题。

法制委员会经过实地调研、专题研究讨论,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生态环境局多次沟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删去定期排放检验制度的规定,同时为加强法规的实用性,增加进入禁用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若未实现实时排放在线联网,或者已经实现实时排放在线联网但是排放数据不符合禁用区排放标准的,则应提供一定期限内符合排放标准的排放检验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法律责任作了部分调整,并对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范宇斌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