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8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6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就草案的修改进行深入调研。一是将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办法规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二是赴代表联络站听取意见建议。三是结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专题研究,对草案名称、内容反复讨论修改。四是多次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接沟通,并会同代表工委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的修改思路和关键条款进行请示汇报。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00余条,主要集中在草案名称、制度设计、成员条件和履职保障等方面。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初稿。8月19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名称。有意见提出,草案较大程度模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计,模糊了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是协商民主的性质定位,建议对草案的题目和内容作相应调整。还有意见提出,草案的立法权限取决于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定位。若侧重于机构化定位,较容易产生立法权限争议;而侧重于工作机制程序化定位,则可以有效避免立法权限争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应当被严格定性为一项围绕街道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开展民主议事的制度,街道居民议事会本质上是一个协商民主议事平台。为避免机构化倾向和立法权限争议,立足街道居民议事协商民主的平台属性和工作定位,草案修改稿借鉴《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立法思路,将名称修改为《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规定》,并从加强和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的角度对草案规定的任期、换届、权利义务、职责等具体内容和条文顺序等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关于街道居民议事的定义和原则。有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对街道居民议事的概念进行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从有利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开展,推动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的立法目的出发,有必要对街道居民议事的概念作出规范。草案修改稿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对街道居民议事的定义进行明确。同时,对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原则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条件和退出。有意见提出,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条件,建议增加有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方面的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作为基层民主议事组织的成员和居民议事代表,确有必要增加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方面的条件以把好入口关。同时,为进一步扩大街道居民的政治参与,在草案已对议事会成员身体条件和议事能力提出要求的前提下,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删去。草案修改稿还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退出的情形相应作出调整。(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八条)
(四)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和专项议事活动。有意见提出,鉴于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尚处在探索完善中,不宜规定过细,要为实践探索预留空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街道居民议事会不同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人数、临时会议等制度设计不宜模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草案修改稿删去了相应条款。为鼓励实践探索,有效发挥街道居民议事会平台作用,草案修改稿对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的召开、专项议事活动的组织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五)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履职保障。有意见提出,草案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参加议事会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的规定,是代表法对代表履职提供的特殊保障,不宜移植到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身份不同于代表,不宜规定其享受代表的特殊保障。但为提高民主协商议事质效,确有必要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履职提供保障,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做好与《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衔接,对各方主体加强街道居民议事会履职保障的相应条款作出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议题建议权、意见建议处理通报机制和部分文字表述等作了补充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根据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作修改完善后,提请常委会下一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