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2022年8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8日至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73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34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总体意见
1.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条例”。(江成器委员)
采纳。
2.建议对条例结构进行微调。街道议事会成员应先产生,再讲资格终止。建议将第七条调整到第九条之后,使逻辑上、法理上衔接更顺畅。(杨焕然委员)条例条款顺序建议再调整。街道居民议事条例包括议事会组织形式和运行、议事会组成成员两大部分,即人和事两大要素。目前人和事的条款有些穿插,建议归并、调整。(沈旭微委员)
采纳。
3.建议与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市委文件更好对照衔接。(方永红委员)
采纳。
4.一是建议关注坚持去“人代会”化。街道居民议事会是人大街道工委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成立的协商民主议事平台,本质上不同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它只是倾听民意、汇集民智的一个平台、一种机制,其功能作用是为有关方面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供民意支撑。二是关注鼓励议事经常化。街道居民议事活动不能局限于一年一至两次,而应鼓励街道辖区内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都愿意通过“街道居民议事会”这个议事平台,更充分地倾听民意、汇集民智,促进街道层面重要决策更民主、更科学。(钱建中委员)
采纳。
5.条例中较为强调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增加机关单位,因为机关也是属于辖区的单位之一。(杨英英委员)
采纳。
6.增加一条“开发区人大工委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赵立明委员)
开发区人大工作尚在探索中,为审慎推进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开发区人大工委工作不在此次立法调整适用范围内。
二、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组成和人数
1.居民议事会成员人数规定,建议参照人大代表名额规定,“40-160名”“每1500人增加一名”。(方永红委员)第五条第一款,建议在“人数一般不少于四十人”前增加“按照人口规模的千分之多少”。(杨英英委员)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100人上限太多。(魏丹英委员)建议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由在本街道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在本街道辖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参选代表外),一般应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成员总人数为40人至80人,人口特别多的街道,不超过100人。(陈伟民委员)
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兼顾议事效果,规模应当适中。在广泛调研和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将人数设置在40-100人较为合适。
2.关于第五条居民议事会的组成和人数,建议将各级人大代表列为法定的居民议事会成员,其他人员数量按街道人口比例设定。(明启强委员)建议对议事会成员的结构比例要求更明确,体现广泛代表性。(沈旭微委员)条例涉及杭州特色条款,规定应该尽量详细,如议事会成员的构成比例、资格条件。(曾福明委员)第五条第二款,建议把“非中共党员、妇女、专业技术人员”改成“非中共党员、基层一线人员”。(杨英英委员)第五条第二款议事会成员来源增加小区党支部和物业管委会。(魏丹英委员)
考虑到实践中各个街道人大代表的数量相差悬殊、成员结构复杂,不宜强制性进行规定,建议由各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实际灵活把握。
3.第三款内容放至第八条更为合适。(魏丹英委员)
采纳。
4.议事会成员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包含党代表。(赵立明委员)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对议事会成员组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一般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居民等社会各界代表组成。
5.第五条第三款建议改成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人选以民主推荐和自荐方式产生。(潘伊玫委员)
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
三、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条件
1.第六条“居民议事会成员资格条件”中第三款建议改为“经常居住地在本街道辖区内的自然人”。(方月仙委员)
采纳。
2.第六条涉及到的条件,应设定年龄限制。(杨英英委员、潘伊玫委员)第六条议事成员资格建议增加无违法犯罪前科。(魏丹英委员)
立法重在“鼓励街道居民参与公共事务”,不宜对议事会成员年龄等作特殊限制。
3.第六条建议增加内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熟悉基层情况,热心、关心街道工作,能客观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品行良好,在居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陈伟民委员)第六条建议增加有关个人品德方面的条款,比如遵守社会公德,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徐燕敏委员)
采纳。
4.由于议事会直接面对群众,建议增加公正诚信方面的
要求。(洪庆华委员)
采纳。道德品行要求中包括公正诚信。
5.第七条第二款,“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建议修改为“丧失行为能力的”。(方永红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6.第七条“居民议事会成员资格终止”所列情形中的2、
3款内容已经囊括在第6款当中,建议删除。(严伟明委员)
采纳。
7.第七条街道工委向社会公布的范围要限定,应该是在
辖区范围公示。(曾福明委员)
建议在实践操作中灵活进行把握。
四、关于街道居民议事成员的产生程序
1.第八条中“向人大街道工委报送最终的街道居民议事
会成员人选”建议改为“向人大街道工委报送街道居民议事
会成员候选人选”。(方月仙委员)
采纳。
2.第八条中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结构比例进行审核,要进一步明确是哪个部门,以便于基层操作。(杨英英委员)
目前的操作是,人大街道工委着重审核结构等情况,组织部门重点审查资格条件。地方立法一般不规定组织部门。
3.第八条有两次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建议只保留一个,删除一个。(陈伟民委员)
采纳。
4.第九条、第十一条部分内容建议修改为:街道居民议
事会成员任期,参照本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从
每届居民议事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居民议事会举
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各街道在本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实施街道居民议事会的换届工
作。(陈伟民委员)
部分采纳。换届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地灵活把握,不作强制性规定。
五、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职责
1.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建议删除“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票选
实施办法”,第二款“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首先要通过票选制实施办法,有重复。(林伟光委员)
采纳。
2.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讨论通过街道民生事
实项目票选制实施办法等”;第八款修改为“对街道居民议
事会的相关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区、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关有
关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明启强委员)关于第十四条职责,建议增加“生态保护”和“就专项工作开展满意度测评”等内容。(赵立明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3.关于议事会的职责,目前主要是“议”的内容,没有
“决”的内容,建议作进一步梳理,做到有“议”又有“决”,
比如增加对本辖区重大事项建议按票选方案的方式来增加
“决”的成分。(麻承荣委员)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是一项围绕街道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开展民主议事的制度,街道居民议事会本质上是一个协商民主议事平台,重在议事。
六、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举行次数和会期
1.第十六条第一款“会期不少于一天”建议删掉,由街道灵活掌握。(林伟光委员)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会期不要设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操作。(杨英英委员)建议不要规定会期。(魏丹英委员)
采纳。
2.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期不少于半天。(陈伟民委员、潘伊玫委员)第十六条建议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明启强委员)第十六条会议举行的次数和会期,建议比照乡镇人代会议次数、会期进行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代会会议每年开两次,浙江省乡镇人大条例规定“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建议参考省条例改为:“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林伟光委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表述不妥,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街道议事会已经基本实现每年2次。(赵立明委员)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每年召开的次数建议不要设限。(杨英英委员)
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七、关于居民议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
1.第十七条建议改成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街道班子成员主持。(潘伊玫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2.第十七条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
就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送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结
合基层实际,建议去掉“三日前”。(林伟光委员)会议通知修改为“在会议召开七日前”送达成员。(明启强委员)
从保障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效果,同时兼顾基层实践的可操作性来说,建议规定“三日前送达”相对妥当。
3.建议将第十七条第一款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一般分为由全体居民议事会议成员参加的定期集中议事会议和闭会期间由部分居民议事会成员参加的日常专题议事会”。第二款增加“定期集中议事会议一般于每年年初和年终召开,可设立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等内容,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日常专题议事会议,一般是闭会期间围绕群众普遍反映或关注的重要问题而开展的居民议事活动,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组织”。(明启强委员)
部分采纳。
4.第十八条“街道居民议事会应当在人大街道工委的指
导下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事规则并讨论通过”与省条例规
定的居民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县级人大常委
会规定”不一致。(方永红委员)建议按照《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议事规则、议事工作制度等,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明启强委员)根据省条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的条件、推荐和确定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议事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县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本条例可把街道居民议事规则作为立法重点,而不是如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在人大街道工委指导下拟定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事规则并讨论通过;议事规则中,重点对议事会议结果的“效力”或权威性作出规定。(聂江委员)
部分采纳。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省市立法有关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指导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定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议事细则。
5.第十八条第一款实际意义不大,建议删除。(魏丹英委员)
采纳。
八、关于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
1.第二十条中反馈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在下一次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上通报,反馈周期太长,建议闭会期间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通报。(严伟明委员)
采纳。
2.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结果应该在六十日内向居民进行书面反馈,这样会使有些很简单的事情按照法定程序都是六十日,基层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曾福明委员)
结合实践情况,六十日内进行反馈较为合适。《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3.关于第二十条意见建议处理机制,建议第一款修改为
“上述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在六十日内向人大街道工委进
行书面反馈,并由街道办事处在下一次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上
报告办理情况。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
对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满意度测评并予以
通报,同时将作为相关单位工作监督评价或人大工作考核的
重要依据”。(明启强委员)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是一项围绕街道经济社会文化等事项开展民主议事的制度,街道居民议事会本质上是一个协商民主议事平台,草案已对意见建议反馈机制作出规定,不建议再对跟踪监督等进行规定。
九、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履职保障
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这些本身就是人大街道工委的重要工作,条例中已明确是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这个条款相当于将重要的机构任务委托街道人员办理,这样的做法不恰
当,建议删除。(黄昊明委员)
采纳。
2.关于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建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应主动利用数字技术”,删去“鼓励”。(赵立明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实“数字化技术应用”相关内容。利用街道议事会应用场景,拓宽意见收集渠道,丰富议事形式,既能取得良好效果,也能为基层减负。(阮英委员)
部分采纳。
3.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或者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应与省条例第十九条表述一致“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等。(聂江委员)
采纳。
4.建议按照《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将第二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议或者参加街道居民议事会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工作,其所在单位应该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明启强委员)应明确为议事会成员中的自谋职业者提供误工补贴。(严伟明委员)
部分采纳。与《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有关工作,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保持一致。
5.第二十二条,有关街道居民议事会员成员的表彰规定与省、市委有关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的精神不符。(方永红委员)关于第二十二条激励措施,建议修改为“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履职评价,对履职积极、表现优异的议事会成员、人大工作者和优秀意见建议,应在年度召开的街道居民议事大会上予以表彰,积极宣传优秀事迹,营造良好的议事氛围”。(明启强委员)
对履职积极、表现优秀的成员予以通报表扬的规定并未违反省、市委有关精神。至于以何种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则建议由各人大街道工委自主把握。
十、其他意见建议
1.关于第一条“推进基层人民民主建设”,建议将“人
民”这两个字删除。(徐燕敏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2.第三条、第十二条,建议街道议事内容更加聚焦在
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能够更接地气。(高越委员)
采纳。
3.条例要与主要上位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相
关规定一致,不能扩大、超越甚至不一致。如第四条原则中
“街道居民议事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
国有机统一”“三者有机统一”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
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应按省条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
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表述。(聂江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4.第四条建议将“反映街道居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中
的“共同意志”修改为“共同愿望”或“共同意愿”。(徐燕敏委员)
原条款已作修改,相关表述已经删去。
5.第十二条第三项,“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是否需要,如何界定。(徐燕敏委员)第十二条第三项,“重大”“重要”两个词删除。因为街道议事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重大”“重要”两个词显得过重。(高越委员)
原条款已删去。
6.关于第十五条议题的确定,建议参照《浙江省街道人
大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街道居民议事
会除听取讨论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有关工作报告,以
及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外,人大街道工委还可以通过……公
开”。此外,建议增加第二款:“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围绕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议题,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明启强委员)
部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