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2022年8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双组长”工作机制。为切实做好《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提前介入,第一时间组建了以罗卫红副主任、丁狄刚副市长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罗卫红副主任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情况汇报,对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还走进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点,广泛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教科文卫工委及时跟进《条例(草案)》起草、完善工作,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园文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了多次协商,明确《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时间安排等;积极组织或参加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7月18日,罗卫红副主任、丁狄刚副市长召开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专家座谈会,听取市司法局、市园文局等部门有关《条例(草案)》立法、意见征求等情况汇报,积极吸纳张书恒等与会专家和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立法调研中,教科文卫工委组织或参与各类座谈会7个,收集到意见建议共计50余条。
8月19日,在接到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后,教科文卫工委对前期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汇总,并及时征求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全体委员的意见建议。委员们对议案进行了书面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文物就是保存历史,保存城市的文脉,保存历史文化名城无形的优良传统”;“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习近平总书记曾特别强调:“杭州的灵魂在于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文化遗存、延续城市文脉、弘扬历史文化方面应该做得更好”。制定《条例》,是推进完善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体系,依法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政治自觉。
(二)落实省市党代会相关精神的内在要求。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明确要求大力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要传承历史、守正出新,海纳百川、兼收并蓄,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指出,推动城市历史文脉薪火相传,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要把典籍中的杭州、文物中的杭州、遗迹中的杭州、创意中的杭州全方位展示出来,充分彰显历史与现实交汇、现实为未来注解的东方文化魅力,让历史文化名城的金字招牌更加熠熠生辉。制定《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需要,将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解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际工作的现实需要。国务院已公布的三批135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已有北京、重庆、广州、福州、南京等109座名城制订了保护法规。省内绍兴、宁波、湖州、温州等市也相继完成名城立法,加大保护力度,实施效果明显。随着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不断推进,现行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年)已不能适应现实保护的需要。为有效解决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落实保护理念与相关权责,总结和探索新的保护路径和方法,有必要制定《条例》,进一步健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我市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的修改意见
(一)关于纳入政府考核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为突显杭州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建议参考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要求,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政府考核。
(二)关于保护原则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在保护原则中强调依法保护,增加绿色可持续的原则,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求。建议第三条修改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绿色可持续的原则,......,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风貌和居民生活。
(三)关于文化保护问题
教科文卫委建议,依据省市党代会报告或省市委相关政策文件中提及的地方文化表述,第八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宋韵文化、诗路文化、吴越文化、西湖文化、运河文化、良渚文化等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构建保护传承体系,推动文化创新与发展。
(四)关于公众权力义务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需要形成全社会共识,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议参考北京的提法,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五)关于专项普查和调查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或建设条件集成阶段,项目涉及既有建筑拆除、改建的,这个规定范围太广。随着我市进入存量更新时代,绝大部分项目属于该类型,管理面过广,可设置必要的限定条件。建议将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或者建设条件集成阶段,项目涉及建成历史达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或构筑物的拆除、改建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六)关于预保护补偿问题
教科文卫委建议,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因预保护措施对预保护对象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
(七)关于明确时间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对较长时间期限的规定,还是相对简单、明确些为宜。
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预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预保护对象是否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决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决定报送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从预保护名单中移除。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修缮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提出修改意见。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纳修改意见。
(八)关于部门职责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名城规划涉及城市建设和空间保护,条文第三十八条关于基础设施配置、绿化、消防等布局问题,并非完全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建议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名城保护、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九)关于名城整体保护问题
教科文卫委认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注重整体性,强化名城保护对象之间的保护系统性,构建文化关联性,与自然景观和环境的相互依存性。建议保护杭州“三面云山一面城”的历史空间格局、京杭大运河系统和历史城区格局,对名城整体保护的关键性内容提出更明晰的保护要求,以体现条例的作用和地方特色。
(十)关于文字表述问题
1.第一条修改为:......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第十六条第三项: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后面加个“等”;
3.第三十条修改为:......应当立即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市)名城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
5.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刑事责任的表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教科文卫委认为,该《条例(草案)》立法指导思想明确,内容合法,依据充分,比较符合当前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实际。建议将《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