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6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事代表工委主任 杨雪强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街道是城市的基本单元,街道工作是城市政权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推进城市基层治理和民主政治建设。2018年11月,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实施办法》。全市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在有关法规制度的指引下,不断完善和发展。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和民主法治的推进,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街道居民议事工作,以更好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中央有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对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高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打造全过程人民民主市域典范”,要求探索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制度,正是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助力街道基层治理、实现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二是基层有新需要。我市现有街道93个,占全市191个乡镇(街道)的48.69%。街道办事处作为县级政府派出机构,虽不是一级政府,但承担着依法统筹区域发展、组织公共服务、实施综合管理等职能,在城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中,由于街道居民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机制不完善,存在对相关工作监督不力、民意反映渠道不通畅等问题。通过立法规范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有利于扩大居民有序参与街道公共事务,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三是实践有新探索。我市已率先全面推行街道居民议事制度,在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方面作了很多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但也存在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职责定位不够明确、居民议事运行方式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街道居民议事立法,可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以发挥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因此,制定《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杭州市街道居民议事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照立法计划,于2022年3月启动立法工作,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开展立法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立足基层实践、注重改革创新,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原则。4月下旬,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拟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多次研究修改。4月下旬至6月上旬,工作专班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小林的带领下,通过赴区、县(市)走访调研、调研座谈会、专题论证会、线上征求条例草案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代表联络站听取条例草案意见、书面征求各街道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共梳理分析并研究处理立法意见建议405条。6月上旬、中旬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6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提出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街道居民议事的组织形式及工作原则。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街道居民议事的组织工作,发展街道公共事务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草案明确我市街道居民议事以居民议事会为组织形式和平台载体而展开,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围绕街道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生态保护等事项,开展民主议事、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同时,明确了街道居民议事工作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广泛参与、充分表达、公开透明、及时反馈等。(第四条、第五条)
(二)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组成和成员资格条件。街道居民议事会本质上是一个协商民主议事平台,其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兼顾议事效果,其成员规模应当适中。为此,条例草案对街道居民议事会的成员数量、结构要求、产生方式、资格条件等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四十人,不超过一百人。二是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规定成员的一般组成,并明确非中共党员、妇女、专业技术人员等应当有适当的比例,少数民族聚居的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三是明确成员人选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街道辖区内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可按规定推荐成员人选。四是明确成员需要具备“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五个条件,并规定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其他违法违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不适合继续担任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等六种情形之一者,成员资格终止。(第六条至第七条)
(三)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产生程序。为加强和规范街道居民议事会建设,条例草案对成员的产生程序、补额程序、换届程序等作了规定。一是明确街道居民议事会成立或者换届前,人大街道工委有拟定成员名额和结构安排方案等职责;二是明确成员人选推荐应当通过民主讨论确定、推荐单位范围内公示、相关部门资格审核、向社会公示、向社会公布成员名单等程序;三是明确缺额补员程序,并明确增补成员的任期至本届街道居民议事会届满日止。四是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换届工作组织实施、履职期限作了衔接性规定;五是明确成员产生后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证书,证书格式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确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四)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障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例草案明确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有出席会议权、会议发言权、独立投票权、意见建议权等;同时,明确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有法律宣传、按时出席会议、积极参加活动、密切联系群众等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职责范围。街道居民议事会职责是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这一制度发挥作用的广度,也决定了基层民主建设的深度。条例草案在确定街道居民议事会职责时,一方面以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决策机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为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又严格确保不违反上位法和我国组织制度的基本要求。《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对街道居民议事组织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条例草案在上位法的授权空间内,结合我市实践,对职责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和兜底规定。(第十四条)
(六)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议题确定。为保障街道居民议事工作接地气、有实效,条例草案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开辟线上意见建议征集渠道、设置意见建议征集箱等方式征集议题事项,并要求以适当形式公开议题。(第十五条)
(七)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履职方式和途径。为有效发挥街道居民议事会平台作用,提高民主协商议事质效,条例草案对会议次数及会期、会议召集、议事规则等作了规定,明确人大街道工委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临时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明确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送达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同时,明确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相关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开展走访调研、专题讨论、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等活动。(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八)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意见建议处理机制。街道居民议事会意见建议是否落地,是检验街道居民议事会发挥作用的关键。条例草案明确了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应当根据多数意见形成书面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意见和建议,明确处理流程和跟踪监督程序。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建议处理机制作了明确。(第二十条)
(九)关于街道居民议事会的履职保障。为了保障街道居民议事会制度顺利运转,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的指导;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街道居民议事会工作,街道居民议事会的活动经费纳入街道预算;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培训;鼓励人大街道工委利用数字技术,开展多种形式的街道居民议事;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出席街道居民议事会会议或参加专项议事活动,视为正常出勤;人大街道工委可对表现优异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进行表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